关于实验的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其他

新律网 2023-04-22 21:08

1.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 》

实验室是进行各种高精度实验的地方,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接受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

1、非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未经许可,谢绝入内。

2、进出实验室需要严格登记。如有不符合实验室工作和生物安全要求的,不予进入 。

3、使用人员需参加专门的实验室使用规范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获准进入进行实验。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实验室或使用相关设备。

4、实验人员应爱护实验室各类仪器,按照规则使用并保持设备清洁。实验中的昂贵设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关。精密仪器需经专门培训方能操作未经许可不得改变设备仪器的预设参数。设备仪器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5、工作时间不得在实验室内聊天、会客、吃东西、带小孩。

6、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等级制度。发现故障者,有义务立即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7、不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等不得私自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外人做实验。

8、实验室钥匙持有人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

9、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工具等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诸如去别的公司作分析),应取得周总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10、人存放于冰箱内的培养液要注明姓名、配置日期,不得随便使用他人的培养液和翻看其他实验者的细胞,以免交叉污染。

2.关于化妆品动物试验的法律

化妆品因为人体长期使用与接触,必须确保不会有刺激性、毒性以及变异的反应,所以,制造厂通常是以动物实验来证实安全无虞,然后才进入人体临床实验。现今的动物实验是极为残酷而不得要领的,为了化妆品及其他非生存必需品所做的动物实验是极不道德的。而且,动物实验的结果,从来就没有阻止任何产品问世。

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去年11月就欧盟化妆品准则修改草案达成一致,从2003年起,化妆品公司在研发肥皂、洗发香波和护肤品时将禁止使用动物做试验。这一决定将涉及市场上销售的30%的化妆品和8000种化学成份。对目前还没有替代办法的产品,允许生产商在2009年前仍使用动物试验,但在为期10年的过渡期内应使用3种主要的试验方法来检测某种敏感成份对人体产生的病毒影响.

在台湾,法令上把化妆品分为两种:一为含有医疗或者毒剧药品化妆品(简称含药化妆品)否则列为一般化妆品,依台湾法令,一般化妆品虽然没有规定须经动物实验,但是由于化妆品原料大都来自进口,而消费者还不具有动物保护意识

因此厂商并没有可以选择免于动物实验的化妆品原料,另外, 含药化妆品则不论为输入或台湾产均须向台湾的卫生署办理登记(其中必须附有多种动物实验报告),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始得输入或者制售.

中国国内则暂时没有相关化妆品动物试验的相关法律法规.

3.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06-16) (4)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11-14) (5)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6)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03-08) (7)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08-15) (8)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05-27) (9)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2003-05-6) (1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3-05-06) (1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2003-12-26) (12)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2003-11-20) (13)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04-30) (14)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 12-28) (15)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2006-01-11) (16)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10-15) (17)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10-10) (18)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接触病毒或细菌科研人员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05-09)。

4.试验所有关管理规定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第三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第五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投资补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领域,指导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评审、审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四)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九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第十条 拟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三)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待建设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五条 对于拟申请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国家投资的,申请单位应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理程序与同领域的其他项目一并进行审理,择优对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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