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工品法律法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有哪些)其他

律大师 2023-04-22 10:34

1.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有哪些

2005-08-30

以下商品已被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进口:

第一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

第二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过热水锅炉、家用型热水锅炉、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炼焦炉、放射性废物焚烧炉、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心电图记录仪、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闪烁摄影装置、病员监护仪、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管状金属针头、缝合用针、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听诊器、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内窥镜、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透热疗法设备、输血设备、麻醉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医用。(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其他e(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X射线管、X射线影像增强器、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电视电子游戏机、投币式电子游戏机、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其他电子游戏机、发动机、车类。

第三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含铅汽油淤渣(包括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含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矿灰与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含有锑(或铍、镉、铬及混合物)矿灰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锑、铍、镉、铬及其化合物)、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或渣)、含多氯联苯(或多溴联苯)的废油(包括含多氯三联苯的废油)、其他废油、废药物(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原用途的药品)、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医疗废物、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其他废有机溶剂、废的金属酸洗液(或液压油)及制动油(还包括废的防冻液)、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其他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银)、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

第四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包括废人发)、猪鬃和猪毛的废料、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废马毛、矿渣(或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沥青碎石、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废轮胎及其切块、皮革废渣(或灰渣、淤渣)及粉末、旧衣物、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第五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空调、放射性废物焚烧炉、电冰箱、计算机类设备、显示器、打印机、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微波炉、电饭锅、有线电话机、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移动通讯设备、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电视机、印刷电路、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复印机、医疗器械、射线应用设备。

2.出口欧美的化学品有何规定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以下简称"REACH")法规的提案,已于2004年1月向世贸组织作了通报。

在2005年底由欧洲议会和欧盟国家部长理事会批准,2007年实施。 法规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可持续发展这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使用安全的法规提案,其首要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委员会将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并于2012年前完成所有相关化学品的管理。该体系对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分别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

按照欧盟拟定的时间表,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应于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00至1000吨的化学物质,于6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至100吨的化学物质于11年内完成注册,未能按期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和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需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需57万欧元。

该法规提案的实施,将对我国乃至世界石油和化工及轻工、纺织等相关产业产生重大影响。据估计,将有500 多万种现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受到影响。

这一情况已引起我国政府和中国石化工业行业的高度重视。 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REACH法规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出发,对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废物处理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加快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环境污染,加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进程。 法规实施将对我国产生负面影响REACH法规的实施也会给我国化学工业及相关产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为无论是化学品的研制、生产和使用量,还是化学品的贸易额,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都还有很大差距。 欧盟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

2004年,欧盟与我国的化学品贸易总量为2719万吨,总金额达到29 9亿美元。其中,出口的化学品涉及904个税则号,出口量1000吨以上的有215种产品,出口量100吨以上有47 4种产品;欧盟向我国出口化学品则涉及1066个税则号。

因此,REACH法规实施后,一些出口欧盟或有出口潜力的化学品和使用这些化学品的下游产品将可能被欧盟市场淘汰,一些化工企业因成本上升将可能转产甚至破产。据我国有关方面估计,欧盟化学品新政策一旦实施,可能会导致我国企业20万人失业。

初步分析,REACH法规实施对我国石油化工及相关产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给我国化工产品的出口造成障碍。 欧盟是我国化工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

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化学品的出口贸易将产生全面的影响。据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化工产品1728万吨,出口额140亿美元。

从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化工产品的结构可以看出,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比较严重的产品,也是欧盟不可缺少的塑料、橡胶、有机或无机化工原料及各种中间体等。这些产品有关的信息数据或者没有,或者不全,或者达不到欧盟的技术标准。

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中国向欧盟出口这些化学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且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者进口商进行注册。据估计,由此增加的费用,将使我国对欧盟石油化工产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导致我化工品对欧盟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

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预测,我国农药产品将部分退出欧盟市场,每年将减少出口额7000万美元以上,随着欧盟东扩,我国所受到的损失将超过8000万美元。对有出口潜力的化工产品和下游加工企业,如纺织、轻工、家电等行业,将产生更大的贸易阻碍。

因此,REACH法规的实施,必将在近期内对中国石油化工产品的对欧出口造成严重阻碍,且影响中国下游产品的对欧出口。 二是严重影响下游相关产业的发展。

欧盟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一时还离不开欧盟市场。 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工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必将把其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打入产品和出口成本,因而提高出口价格,这对中国化工进口企业来说无疑要增加成本。

由于我国从欧盟进口的化学品主要是高档的、高附加值的、我国目前急需的有机、无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塑料及其制品,因此,我国化工贸易逆差可能会更大。据行业测算,将使我国从欧盟进口化工品的平均价格普遍提高6%以上,不仅影响中国化工产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我国相关的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严重影响我国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是将导致化学品国际贸易市场的大转移。 中欧化学品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欧盟是我国化学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也是我国化学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

从与欧盟的化学品贸易结构分析,我国从欧。

3.关于化工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哪些

化工企业法律法规分为5大类。

第一类主席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环境copy保护法等;第二类行政法规,主要是国家安监局令。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方的;第三类部门规章,主要是国家安监局令。

如国家安监局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如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规范;第五类地方法规、规zhidao则,是指单位所处地区下发的关于生产、安全、环保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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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口商品:如润滑油,有法律规定必须有中文说明吗

必须有中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使用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使用要求,并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此外,还要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以及相应的警示标志。这表明,在法律上,我国有非常明确的关于产品说明的规定,既然法律有规定,那么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讲,就必须履行,否则就构成对产品责任的违反。

但现实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比较原则,许多商家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去做。就进口商品来讲,商家蒙混过关也并不是难事。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曾下发有关通知,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但是,这只局限于对进口食品的规范,对于更多的进口商品来讲,显然缺乏规范效力。因此,在我国,众多进口商品缺乏中文标识的关键是缺乏法律约束,也就是说,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应该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法规来进行规范,要求商家必须为进口商品提供翻译准确的中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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