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其他

四平律师网 2023-04-22 05:17

1.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您好,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m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9.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9.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987.4.3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987.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7.1.1)

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1987.8.1) 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

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4、《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5、《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扩展资料:

我国已废止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

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实施环境: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废止时间:本办法2010年12月28日废止。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实施环境: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废止时间:自2012年6月1日

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实施环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废止时间:2016年01月19日

4、《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实施环境: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废止时间:2012年6月29日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百度百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3.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

2、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

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

6、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7、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

9、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

扩展资料:

法律制度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职业安全卫生法

4.环境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有以下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

6.我国的职业安全法规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从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应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以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

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2.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为标准文本。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

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各类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5.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如下规定:

①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④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土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⑥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⑦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⑧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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