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同笔录的法律法规与判定情形其他
01.关于雷同笔录的法律规定 雷同笔录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并不鲜见,目前,关于雷同笔录或复制笔录,最为接近的规定,莫过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中第十二条关于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记录人员原封不动复制此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作为本次讯问记录的规定,除此以外,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办案人员直接复制粘贴第一份笔录后形成的第二份及后续笔录,并没有被直接规定为非法证据,但根据以下法律规定,这种行为至少违背如实记录的义务。 1、《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六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书记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02.判定雷同笔录的几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判定雷同笔录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两份以上笔录全篇内容几乎一字不差,仅从表述上替换了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被害人的名字或人称。 2. 基于每个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以及表达能力的不同,通过对言词证据形成过程的分析和笔录实质内容的审查,一旦出现多份内容基本一致、甚至一字不差的笔录,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复制粘贴形成。 3. 通过对笔录内容中细节的对比,判断极有可能是复制粘贴形成,例如两份以上笔录内容表面高度相似,但在同处出现了相同的错别字或一字不差的精确的时间记录,甚至标点符号也是惊人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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