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幼儿园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1.幼儿园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2.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4.幼儿园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5.幼儿园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幼儿园有关的法律规定 “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有关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依法治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保护幼儿的能力,5月7日下午,当代之星幼儿园对全体教师进行了题为“幼师法律法规及师德”的培训培训一共分为三部分: 一、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条例、了解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及幼儿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师德的培养; 三、日常工作中如何培养基础法律素养。
培训中,易园长运用了一些一线教师较为容易遇见的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对幼儿园劳动合同的争议、幼儿园人身伤害的处理与预防、与家长沟通的技巧等几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阐述。 通过这样结合实际的案例培训,让我园的每一位老师在轻松的氛围中熟悉了法律法规,增强了自律意识。
同时也学习了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和技巧。相信我们的老师在以后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类似情况,必定能采取积极有效的解决途径,既能保护自己,规避风险,也能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7.求幼儿园的相关法律政策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 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 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 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 ,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
这些 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 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实施法律 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 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 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 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 活动的室内吸 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 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规程”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 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 适用本条的罚则。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 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五、《幼儿 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 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 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 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 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 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 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六、国家教。
8.幼儿园教育中涉及哪些幼教政策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9.幼儿园园长需要学习并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1、教育法;
2、未成年人保护法;
3、幼儿园管理条例;
4、幼儿园工作规程;
5、必须要知道的:(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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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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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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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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