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其他

七台河律师网 2023-04-21 15:50
小编将从工资支付与工程建设领域两个角度,了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关于单位的法定义务及法定责任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1.工资发放形式 《条例》明确工资的支付形式是货币形式。即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且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时,还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2.工资发放周期 《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可实行按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也可实行计件工资制。

同时,若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 3.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 需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二、建设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法律责任

(一)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包单位应设立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不得因争议而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2.工程建设项目因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4.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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