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对短视频搬运者的影响其他

北京律师网 2023-04-20 07:39
如今打开抖音、快手、B站等短视频平台,我们不难发现在上述平台中充斥着各类影视类短视频。

这些短视频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纯视频搬运类作品;2、影视解说类作品;3、混剪类作品。在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当下,这些短视频作品能够帮助人们快速地浏览电影电视的精华、了解故事的梗概,因此该类短视频作品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中颇受观众的喜爱,具备了一定的市场规模。 此次多家企业及协会联合声明将对未经授权的上述作品采取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其目的旨在通过严格的集中打击来规范市场。这一行为是否合理本文不做评论。本文旨在讨论从法律角度分析,上述短视频作品是否存在着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问题。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第2001年修订、第2010年修订后的第三次修订。此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对影视行业可谓影响巨大。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第(六)项将原《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因此,短视频作品将明确受到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保护及约束,这或许是导致此次多家企业及协会联合发布声明的原因之一。各家企业及协会或许希望通过集中维权等手段,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即将生效的时期规范这一新兴市场。

对三类作品产生的影响

1、纯视频搬运类作品 纯视频搬运类作品是指通过剪辑、复制等手段将一部电影或者剧集的整体或其精华片段从某一平台直接搬运到另一平台而形成的作品。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纯视频搬运作者未经版权方同意,即从事视频搬运工作,该行为客观上涉嫌侵犯了原视频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方有权要求平台或者视频搬运作者对侵权作品进行删除。 2、影视解说类作品 影视解说类作品是指视频作者在搬运视频的过程中在原先电影或电视播出过程中配合画面同时播出一种带有短视频作者解释说明性质语言的二次创作作品。目前对于该类作品属于何种作品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类短视频作品属于汇编作品,该类作品侵犯了原视频著作权人的汇编权。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六)项规定对汇编权有明确的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类短视频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相比,演绎作品的独创性更强,通常有作者的语言以及叙事风格,因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演绎作者享有。但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无论影视解说类作品属于汇编作品亦或是演绎作品,影视解说类视频的作者都存在着侵犯原视频著作权人相应权利的可能性。 3、混剪类作品 混剪类作品是指将多个预先存在的视频文本根据并不明显的关系组合成完整视频的作品类型。与影视解说类作品相似,混剪类作品也是基于剪辑功能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因此也存在着涉嫌侵犯多个原视频著作权人相应权利的可能性。 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发生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发生,笔者在此提出如下建议:1、在视频中表明素材的出处、名称以及作者姓名等;2、影视解说类作品以及混剪类作品中不要进行带有商业性质的宣传,例如有打广告等行为,并且在视频中标明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使用;3、如遇收到律师函、法院传票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对侵权作品进行删除。

在版权意识不断强化的今天,我们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也要切记不要侵犯他人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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