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小文章(有关法制教育的短小文章)其他

宁夏律师网 2023-04-19 13:53

1.有关法制教育的短小文章

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我想通过这么一说,大家都了解了守法的重要性了,那接下来就应该要学法了。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副场面,这个国家怎能还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朝着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方向在努力。国家一直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且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于执法机关,普法的意义则在于能促使执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职能,惩治违法犯罪份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多年来,我们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就好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有很多原来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如今都能运用法律来寻求一个说法。随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深入的开展,使得人民群众逐渐接受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并自觉自愿地运用法律。我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并且从事着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我没有什么更好的心得,我想普法宣传教育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效,总结其中的一条经验,那就是大家都懂得了“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应该会有很多人同意我的这个看法吧?有句古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滴小事,积累成山。别看这“学法用法,从我做起”,说着容易,可要真正做到,还是得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觉悟的。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质修养的体现,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违反了规章制度。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你在过马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呢?“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体现公民的素质和修养。

我想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这不正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吗?

同志们,为了我们的国家,为了我们的社会,为了我们自己,请记住“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2.谁有关于法律的短小文章

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008年8月29日 作者: 劳动法律专家网 编 辑:nelson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00 次 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的基本前提。

作为用人单位,除清楚本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外,更重要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选择有利的用工方式和避免使用童工。一,非全日制用工,用工方式灵活,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减轻用工成本的一种用工方式,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岗位可考虑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二,业务量淡旺季明显的用人单位,生产旺季可考虑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也是减轻用工成本的一种用工方式;三,如果有业务外包的单位,应选择有经营资格的单位承包业务,而不使用个人承包,以免负连带赔偿责任;四, 避免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的人),因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5000元,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不改的,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10000元。

如何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费用问题 2006年6月15日 作者:佚名 劳动法律专家网 编 辑:zhangyingxue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119 次 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目前,确有某些企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

例如,有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的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职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等。 事实上,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二、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

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三、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

在适用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四、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五、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北京通州一员工在食堂吃饭摔伤单位赔钱 2008年11月5日 作者: 劳动法律专家网 编 辑:liangxy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1 次 在单位食堂吃早点时,张华(化名)因地面湿滑摔伤。

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认定在单位食堂吃饭属于“为工作做准备”,是从事雇佣活动的一部分,故判令单位赔偿员工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776元。 2007年12月10日,张华在单位食堂吃早饭时,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第11胸椎压缩骨折,后单位支付了张华的医疗费用。 张华认为,在单位食堂就餐行为,应视为工作的延续,单位应当为自己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其应对损伤后果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索赔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900元。

法庭上,北京某公司辩称:该公司的早餐仅为外地员工提供,而张华属于北京本地员工。当时张华摔伤后,单位没有听说其胸椎骨折,只是听说是腰部扭伤。

因此,该公司认为张华的伤情与单位无关,单位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华在单位食堂吃早餐时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伤,应理解为其在为工作做准备时所致,因此应视为“在为被告从事雇佣。

3.找??关于法律的小短文108个字

法律是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希望让未成年人严于律己。我的身边就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活生生的例子。

几个初中生沉迷于网络游戏中,整天泡在网吧里。身上的钱花光了,就将罪恶的双手伸向身边的人,向未成年人勒索钱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这些不良少年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被送去少管所进行劳教。这真是恶有恶报啊!他们轻视法律,在不良的环境影响下,走上了道德败坏,违法犯罪的道路。

我们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绝不能像故事中的少年那样以身试法,触犯了法规,到时候后悔莫及。还有一个实例。

一个中学生,新买的电动车被盗了,心里感到很不平衡,报复的心理促使它产生了邪恶的念头,于是进行还击。他多次偷盗电动车和摩托车,成了臭名远扬的“江洋大盗”。

纸是包不住火的,一次在这名未成年人准备作案的时候被民警抓个正着,当场擒获。事实证明,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定倒在法律之下。

这位中学生戴上了偷窃的罪名,从此他的人生便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就像一张雪白的纸张滴上了乌黑的墨水印,很难再擦掉了。我们同样作为中学生,不应该有不健康的思想,因此我们现在如果多学一些法律知识,懂得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合法的,要做到对于违法的事应该及时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身心健康地成长。

我认为,现在的未成年人应该学法守法,从小抓起,对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多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等行为。

4.谁有关于法律的短小文章

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008年8月29日 作者: 劳动法律专家网 编辑:nelson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00 次 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的基本前提。

作为用人单位,除清楚本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外,更重要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选择有利的用工方式和避免使用童工。一,非全日制用工,用工方式灵活,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减轻用工成本的一种用工方式,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岗位可考虑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二,业务量淡旺季明显的用人单位,生产旺季可考虑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也是减轻用工成本的一种用工方式;三,如果有业务外包的单位,应选择有经营资格的单位承包业务,而不使用个人承包,以免负连带赔偿责任;四, 避免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的人),因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5000元,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不改的,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10000元。

如何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费用问题 2006年6月15日 作者:佚名 劳动法律专家网 编辑:zhangyingxue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119 次 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目前,确有某些企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

例如,有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的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职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等。 事实上,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二、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

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三、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

在适用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四、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五、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北京通州一员工在食堂吃饭摔伤单位赔钱 2008年11月5日 作者: 劳动法律专家网 编辑:liangxy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1 次 在单位食堂吃早点时,张华(化名)因地面湿滑摔伤。

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认定在单位食堂吃饭属于“为工作做准备”,是从事雇佣活动的一部分,故判令单位赔偿员工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776元。 2007年12月10日,张华在单位食堂吃早饭时,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第11胸椎压缩骨折,后单位支付了张华的医疗费用。 张华认为,在单位食堂就餐行为,应视为工作的延续,单位应当为自己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其应对损伤后果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索赔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900元。

法庭上,北京某公司辩称:该公司的早餐仅为外地员工提供,而张华属于北京本地员工。当时张华摔伤后,单位没有听说其胸椎骨折,只是听说是腰部扭伤。

因此,该公司认为张华的伤情与单位无关,单位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华在单位食堂吃早餐时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伤,应理解为其在为工作做准备时所致,因此应视为“在为被告从事雇佣活动中所致”;现。

5.法制小论文 1000字 要有题目哦,法制小论文,1000字左右

遵纪守法 严以律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

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

6.有关法律的文章500字

1.平时,我非常喜欢看“今日说法”这个栏目,它使我懂得了许多法律知识。这些知识还真有用,在生活中,我用它解决了不少问题。

记得那天,天气很冷,爸爸驾驶着刚买的新车,带着我和妈妈回老家。只见道路两旁到处是飘落的黄叶,大树上只剩下光秃秃的树枝,行人都穿着鼓鼓囊囊的厚厚的衣服,在路上艰难地行走着。爸爸把暖气开的足足的,车内温暖如春,爸爸得意的说:“你看咱们多幸福啊!冬天有暖气,夏天有空调,幸福吧!”爸爸一手把着方向盘,一手打开CD播放机,听着他心爱的乐曲。慢慢的爸爸有些大意,随着乐曲的节拍,轻轻地摇头晃脑。

出了城,爸爸就把安全带解开了。通过看《今日说法》我知道了安全带对司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少事故,都跟司机没系安全带有关。于是,我便对爸爸说:“爸爸,快把安全带系上,要不然一个急刹车,你就飞出去了!”爸爸一边抚摸着我的头,一边毫不在乎地说:“你放心,我虽然才买的车,但驾驶证已经考出好多年了,相信你爸爸好了。马路上人不多,又没有交警,不会罚款的!”突然,正在爸爸放松警惕的时候,前方出现了一条狗,爸爸一个急刹车,随着一阵刺耳的刹车声,爸爸差一点儿撞到了前挡风玻璃上。我的心提到了嗓子眼,吓得我和妈妈大气不敢出。这时,前方出现了一条标语“车祸一秒钟,痛苦一辈子”,我连忙指给爸爸看,爸爸不好意思地说:“哎,还是女儿说的对。”于是,他慢慢地停稳车,把安全带系上,再起程时,车速已减慢了许多。

2.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因为重要,所以学法

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因为重要,所以守法

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有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 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因为需要,所以用法

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

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

7.有关法律的文章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8.关于法制的文章100字哟

关于法制的文章900

法律制度是法律条文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的全过程。法制是一个国家文明的体现。

“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如是说。常言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约定公民行为准则、营造和谐氛围的“规矩”,也是国家机器的“润滑剂”。试想一下:一个城市,如果没有法规,将会怎样?一定社会混乱!交通瘫痪!事故频发!必将回归原始,丧失理性!由此可见,“百度皆准于法”。

明朝万历年间内阁首辅、大改革家张居正曾说“天下之事,不难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此言极是。法令行则国治。现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从而在正常的社会轨道中运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用法律的武器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社会安定的基础、社会发展的保障,也是我们创造美好生活的必须条件。

我曾看到过这样的故事:某大学生买的两条狼狗丢失后,怀疑是邻家小孩所为,便强行将其绑回家中,逼其说出狗的下落。三天后邻家小孩伺机逃脱并报警。司法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将他缉捕归案。在监狱的高墙里,那位大学生说自己只想找回丢失的狗,不曾想犯罪了。我不禁唏嘘:一个大学生竟连法律常识都不懂,何等可悲!等待他的将是铁窗生涯和未卜的前程。

所以,树立公民法律意识,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是十分必要且必须的。作为新世纪的接班人,我们更应知法懂法,学法用法。唯有如此,才能学会明辨善恶、识别是非,不误入左道旁门,不在人生的道路上背道而驰、越走越远;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增强法制意识,学以致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为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也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法律,是我们人身、财产安全的护身符,是国家发展道路的路基,是扬善惩恶、维护正义的利剑,是衡量群众利益的天平。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而法律是国家文明的体现。我们只有知法守法、学法用法,才能协力构建和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共产主义新社会,才能保障我国这条东方巨龙的腾飞。

9.写一篇关于法律的文章

用思考,良心和勇气去追求正义前段时间,最能反映我们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消息莫过于下面这一则: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

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 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显示:当年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竟是“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

(12月7日《中国青年报》)这则消息一出来,评论如潮,人们纷纷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反思。是的,法官除了法律无上司,但今天我们的法院却是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而司法改革讨论了多年,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问题是,即使在这样的司法体制下,法官就有权作出违背法律的判决吗?法官能用这样一条理由来为自己开脱责任吗?因此,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从社会学意义上讲,人虽然是一个个社会组织的成员,但仍然没有摆脱我们首先是一个人,一个应当具有良心和道德、正义感的人这一事实本身。

同样,作为一个政府公务员、司法者,首先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然后才是国家机器中的一份子。作为公务员、司法者,是否仅仅按照指令行事,还是通过独立的思考作出符合法律意志的结论,并拒绝执行公然违背法律意志的命令,这深刻地考验着每个公务员与司法者的思考能力、良心与勇气。

在周澄挪用公款案中,原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滕俭秋对此案提起了公诉,今天周澄案的申诉状也出自她的手。她解释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便是当时,我也明白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

但是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同样,在审判中,据知情人士讲,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机关则认为无罪,但顶不住上面的压力。

知情人士讲,这些讨论已全部记录在案。所以,因为上面要定周的罪,滕俭秋就往有罪上*提起了公诉,而法院从院长到审判员也就以有罪进行判决,尽管他们都认为周无罪。

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什么样的逻辑。有鉴于公务员服从法律而不是上司命令的重要性,《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特别作出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然,仅仅《公务员法》这一条规定并不能保证公务员、司法者在执行公务与司法活动中可以免除职务变动与失去职位之忧,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提上议事日程。早在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谆谆告诫我们“为权利而斗争”!权利不是一天能得到的,每个人的正义行动会将涓涓细流汇成奔腾的大江,因此,每个人必须牢记,没有经过思考的生活不值得过,司法者、公务员必须用思考、良心与勇气来追求正义。

10.写一篇关于法律的文章

用思考,良心和勇气去追求正义

前段时间,最能反映我们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消息莫过于下面这一则:

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 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显示:当年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竟是“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12月7日《中国青年报》)

这则消息一出来,评论如潮,人们纷纷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反思。是的,法官除了法律无上司,但今天我们的法院却是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而司法改革讨论了多年,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问题是,即使在这样的司法体制下,法官就有权作出违背法律的判决吗?法官能用这样一条理由来为自己开脱责任吗?因此,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从社会学意义上讲,人虽然是一个个社会组织的成员,但仍然没有摆脱我们首先是一个人,一个应当具有良心和道德、正义感的人这一事实本身。同样,作为一个政府公务员、司法者,首先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然后才是国家机器中的一份子。作为公务员、司法者,是否仅仅按照指令行事,还是通过独立的思考作出符合法律意志的结论,并拒绝执行公然违背法律意志的命令,这深刻地考验着每个公务员与司法者的思考能力、良心与勇气。

在周澄挪用公款案中,原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滕俭秋对此案提起了公诉,今天周澄案的申诉状也出自她的手。她解释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便是当时,我也明白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但是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同样,在审判中,据知情人士讲,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机关则认为无罪,但顶不住上面的压力。知情人士讲,这些讨论已全部记录在案。所以,因为上面要定周的罪,滕俭秋就往有罪上*提起了公诉,而法院从院长到审判员也就以有罪进行判决,尽管他们都认为周无罪。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什么样的逻辑。

有鉴于公务员服从法律而不是上司命令的重要性,《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特别作出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然,仅仅《公务员法》这一条规定并不能保证公务员、司法者在执行公务与司法活动中可以免除职务变动与失去职位之忧,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早在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谆谆告诫我们“为权利而斗争”!权利不是一天能得到的,每个人的正义行动会将涓涓细流汇成奔腾的大江,因此,每个人必须牢记,没有经过思考的生活不值得过,司法者、公务员必须用思考、良心与勇气来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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