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所法律法规(开办儿童游乐场所需要掌握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
1.开办儿童游乐场所需要掌握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巧可粒彩虹积木介绍开办儿童游乐场所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1、有关私营及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2、怎样进行验资
3、怎样申请开业登记
4、哪些行业不允许私营
5、哪些行业的经营须办理有关行业管理手续
6、怎样办理税务登记
7、纳税申报有哪些规定和程序
8、如何领购和使用发票
9、银行开户程序和有关结算规定
10、成为一般纳税人有哪些条件
11、你应该交哪些税费,如何交纳
12、怎样获得税收减征免征待遇
13、怎样进行帐务票证管理
14、国家对偷漏税等违反行为有哪些制裁措施
15、增值税率及计征方法
16、工商管理部门
2.娱乐场所处罚依据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lzhuangnce96一、处罚项目: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处罚依据:(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幅度:娱乐场所---情节一般(证照不全)的给予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无消防合格意见书)的给予取缔,并处一万伍仟元罚款;游戏机店---情节一般的给予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20台以上)的给予取缔,并处五千元罚款。二、处罚项目:骗取许可证的行为法律规范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3.游乐园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游乐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第七条 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60%以上。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园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 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三)游乐园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十七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第十八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状况档案。第二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护制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设施运行,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对各种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第二十四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计划。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三)未建立安。
4.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对儿童游乐设备建造有什么规定
一、从儿童娱乐场的设置来说,应设置在商场的一至三层,严禁设在地下商场内或四层以上楼层。
二、儿童娱乐设施所在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处,最好能有一处独立的出入口,当商场为高层建筑时,必须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三、发生火灾时,可燃材料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是导致人员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娱乐设施所用各种材料必须为不燃、难燃材料或经过阻燃处理后的可燃材料。
四、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五、电器线路铺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穿管到位,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应与可燃物保持足够距离。
5.急需儿童娱乐场所规章或各种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娱乐场所的发展实行规模控制、布局合理的方针。
本市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限制不适于发展的娱乐项目,依法打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地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一)东西长安街及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二)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之内。
(三)大、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四)居民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第六条 下列场所内不得设立电子游艺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 (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市级以上党、政、军等机关和区县级以上医院周边200米以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申请人应当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报纸上就该娱乐场所的设立意向连续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范围内的机关、医院不提出反对意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 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台球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球台间距不少于1.5米。 (三)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除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二)场所内的灯光、音响必须符合文化部颁布的技术标准,操作人员必须有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
(三)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要求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器材。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简历、学历证明。
(四)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及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来源、数量。 (七)歌舞娱乐场所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
(八)场所地址方位图和场所平面图。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建筑安全使用证明和场所平面图。
(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三)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指迪斯科舞厅、大厅内的大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证明。
(六)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下列经营单位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一)星级宾馆、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或写字楼,以及集歌舞、电子游艺、台球等娱乐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内设娱乐场所的,应当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
(二)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有营业性演出的歌舞娱乐场所,须遵守国家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电子游艺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非法定节假日禁入标志。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有异议的,应请其出示身份证明。
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进入电子游艺场所,须由成年亲属陪同。 前款所称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双休日。
第十七条 电子游艺场所使用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由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电子游艺场所增加或更换机型、机种、电路板的,自增加或更换之日起3日内报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从事营业活动。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凌晨2时;特殊情况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条例》和。
6.关于开办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国家政策有那些明文的规定
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要从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是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遵照管理是为了促进繁荣的工作思路,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推动娱乐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一对加强娱乐市场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管理工作方式,认真依照《条例》履行职责,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快组织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稽查人员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
同时,要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国际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
文化部定于1999年7月5日至11日开展全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活动,请各地根据文化部《条例》宣传提纲抓紧做好工作。 二、依法审核娱乐场所,整顿娱乐场所经营秩序。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条例》施行前,暂停新的娱乐场所的审核工作。对《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结合重新审核工作,对现有娱乐场所彻底清理整顿,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活动。 (一)审核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重新审核的娱乐场所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其中电子游戏机,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具;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二)审核内容。
根据《条例》第八条,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章程;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4.场所设施、器材设备资料;5.经营场所房屋或者其他场地使用证明;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等经营形式的,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等有关材料。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宗旨;单位名称、地址和场所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等。 (三)审核条件。
经营场地和营业面积应当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顾客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游艺机具,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从实际出发,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禁止设立电子游戏娱乐场所,并禁止在室外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曾经因经营娱乐场所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五年的,或者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予审核。 (四)审核程序。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首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审核合格,核发审核合格文书。然后由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文书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改建、扩建、拆除或者暂停营业、歇业的娱乐场所应当向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合并或者分设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审核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不合格的要说明理由。 三、强化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监督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打击娱乐场所中的赌博,吸毒,封建迷信,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
7.儿童室内乐园需要符合那些法律法规
1、从室内儿童乐园的位置来说,应设置在商场的一至三层,严禁设在地下商场内或四层以上楼层。建议大家去看看,儿童游乐场消防设计报建。
2、室内儿童乐园的安全出口在场地不应少于两处,最好能有一处独立的出入口,当商场为高层建筑时,必须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3、发生火灾时,可燃材料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是导致人员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儿童游乐设备所用各种材料必须为不燃、难燃材料或经过阻燃处理后的可燃材料。
4、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5、电器线路铺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穿管到位,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应与可燃物保持足够距离。
6、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保持疏散通道通畅。
7、营业人员应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8.法律、法规禁止公共娱乐场所开展的活动有哪些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3)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7)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 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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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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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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