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完善法律法规(安全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其他

郑文娟 2023-04-18 13:42

1.安全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五条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二章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第八条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四)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九条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

第十条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二条客户可以在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

该账户也可用于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客户未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名称和账号; (二)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 (三)双方约定的电子支付类型、交易规则、认证方式等; (四)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义务; (五)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 (六)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一)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 (二)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 (三)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 (四)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 (五)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客户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银行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三章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六条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第十八条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 发起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条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条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

第二十二条电子支付指令需转换为纸质支付凭证的,其纸质支付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具体格式由银行确定): (一)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和签章; (二)付款人名称、账号; (三)接收行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账号; (五)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六)发起。

2.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现状及其法律规范

[摘要] 电子支付的出现,使得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 电子支付 现状 法律对策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以电子方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我国发展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电子支付概述 1.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2.电子支付的实现方式 (1)信用卡支付。

可以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中使用,在因特网上使用时,它可以在各个银行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的流转,因而能够更为快捷的实现电子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2)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的一种非现金流通的货币,其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特点,是电子支付的最为重要载体。 (3)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是指将传统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利用其他电子数据代替传统支票的全部信息。电子支票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电子数据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

用电子支票支付,能够节约人力物力成本,而且银行还能通过网络银行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因此,电子支票日益成为高效的电子支付手段。

二、电子支付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 1.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手段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各方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对于普通用户。但一直以来,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都是网络银行、卖家、买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成为用户不选择电子支付的首要原因。

根据iResearch2006年度电子支付报告书显示,66.1%的用户将交易不安全列为不选择电子支付的第一原因。 2.电子支付业的规范性问题 中国目前的网络银行体系基本上是属于实体银行在因特网上的延伸。

但由于各个网络银行业务是由各银行独立开发、推销,开发模式、业务范围和发展规模有较大的差异,发展不均衡。如信用卡业务,各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却不能达成内部的一致协议,实现信用卡的跨行结算。

这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既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资金,使得整个金融结算系统不能满足消费者方便、快捷的要求。 3.电子支付业监管问题 网络银行作为传统银行补充产物的出现对同传统的银行监管手段提出了新问题,由于传统的资本管制手段对网络银行失去意义,而针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体制还未建立。

监管当局必须研究网络银行监管中发生的新问题,如网络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可能对国家货币政策产生的冲击、对资本市场的资金流产生的影响,使用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还会引发比传统支付手段高得多的交易风险。 4.电子支付的法律支持问题 迄今为止,电子支付业务在我国已经开展8年之久了,然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还不完备,甚至可以说是很缺乏。

目前为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两部法律法规。虽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制环境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也使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可以对应。

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立法问题和法律环境还远远没有解决。与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同时进行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等法律的修订,也未能体现与电子签名法的衔接。

5.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区分问题 我国现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完善,法律法规中对于电子支付中的银行、商户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指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金融交易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很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关于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方法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指导,纠纷更是难以及时解决。

三、实现电子支付发展的法律对策 中国的电子支付业才刚刚起步,发展的潜力还很大,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障碍,如何实现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应该是当前金融界以及法律界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可采取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 对于电子支付业来说,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

因此,无论是对商户、消费者、银行还是国家来说,都在尝试用各种可行的方法来尽可能的降低电子支付中的不安。

3.电子支付中有哪些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法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

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相关部门就已经开始着手制订涉及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到今天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以至到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因而面对迅速发展的这种商品交易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的交易形式难以出台较为完善的安全保障规范性法律条文。所以,如何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就成为当前非常迫切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联合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1)《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制定 电子商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指传统的法律体制如何接纳、调整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从而使其合法化。从世界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无论从体系上、组织上、模式上、法律上、管理上、技术上均还未完全成熟,各国也都处于摸索阶段。

电了商务是无确定界限的商务活动,它在提供新的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不确定因素。尽管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活动,但调整它的法律却属于国家范围内的,公司和企业面临的是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制约,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间并不完全兼容,甚至有的是相互矛盾的。

而各国法律均具有规制电子商务的可能性,这将会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因此,联合国以及各国政府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并逐步取得各国的认同,使其成为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为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作为EDI国际立法的中心论坛,自80年代初期即开始探讨EDI的法律问题,但各国法律均有对单证必须签字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为此,贸法会建议各国政府: ① 重新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举证的法律规则,以便消除对其使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确保这些规则符合技术的发展,并为法院提供适当的办法来评价这些记录具有法律上的可采纳性; ② 重新审查关于某些交易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要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把该项交易或文件的计算机识读形式记录下来或予以发送; ③ 重新审查关于以亲笔签字或其他书面办法认证与贸易有关的文件的规定,以期酌情允许使用电子认证办法; ④ 重新审查关于提交给政府的文件须用书面形式并亲笔签字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以计算机识读形式向购置了必要设备并建立了必要程序的那些行政部门提交此类文件。 自1990年起,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就做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该报告指出,在今后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中将用“电子数据交换”替代以往的“自动数据处理”,由此电子商务的概念正式出现在联合国贸法会论坛上。 贸法会在向各国政府作出上述建议后,为了给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范本,1996年5月,贸发会召开了第29届会议,认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通过以来的两年间,国际贸易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强劲,迫切需要统一的法律参考。

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提出了制订《电子商务示范法》设想,同年12月,将其多次修订的《电子数据交换和有关数据通信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修订条文》交由联合国大会讨论,并且以大会51/162号决议的形式通过,正式命名为《电子贸易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

《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该示范法出台的目的是促进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消除因贸易法不充分和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为各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提供一个值得参考的示范法规。

它不仅能够帮助那些在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善或者已经过时的国家去完善和健全其法律法规和惯例,也有助于所有国家增强他们使用的通讯和信息办法的立法,并有利于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和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

然而,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 《示范法》的目的即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

此外,《示范法》中表述的原则还可供电子商务的用户个人用来拟定为克服进一步使用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可能所必需的某些合同解决方法。 《示范法》。

4.电子支付的控制法规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银行应针对与电子支付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

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

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银行应与客户约定,及时或定期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资金余额和账户状态等信息。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

银行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银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部分电子支付业务外包给合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但银行对客户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外包关系的确立而转移。

银行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

银行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如客户因依据该认证服务进行交易遭受损失,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应在境内完成。

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保证对电子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完整的记录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5.我国对电子支付的立法有哪些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推广应用将会带来无限的贸易机会。

在全球信息化、经济一体化日趋形成的今天,发展电子商务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融入世界格局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也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1996年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于是,电子商务很快风靡全球。

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其发展速度是传统商务所不能比拟的,同时也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问题适用传统商务法律规范很难解决,但如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必将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在短短几年里,电子商务经历了大起大落的严峻考验,有过飞速发展的所谓“烧钱”时期,也经历了“泡沫”破灭后的困难时期,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电子商务要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 在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等,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随后,不少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以示范法为范本,纷纷制订各种法律规范。

1998年5月世贸组织在一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欧盟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美国1998至2000年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电子签名法》……,这些法律规范为有关国家清扫发展电子商务的障碍,推动与保障电子商务的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相关保障和促进的作用,才促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定时期内各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来看,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发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实这并不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实现安全保障,网上支付体系和物流配送系统不能很好地建立起来,而主要在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还相当滞后,从而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必备前提。 二、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电子商务立法,从狭义上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用于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主要解决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网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不过,由于商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并且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因而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立法还应解决包括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管辖权的确定、电子证据的确认、网络安全和管理、网上拍卖、网上广告、市场准入、法律冲突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总之,从广义上来讲,需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十分庞杂,并且具有不稳定性。

下面只以狭义的电子商务立法为出发点,简单分析目前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而急需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电子认证的法律问题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化的特点,安全问题是阻碍电子商务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买卖双方是通过互联网来联系的,彼此隔着千山万水,互不见面,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如何确认;另一方面,互联网作为全球使用范围最大的信息网,它的开放性拓宽了资源共享,但也使信息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如何确认电子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如何保证网上数据的完整性?电子身份认证机构通过对公钥密码体制、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密码功能的运用建立起了一套严密的认证系统,从而在技术上对电子商务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需通过立法得到确认和保障,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行为规则以及涉及交互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

因此,要使电子身份认证机构能真正发挥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作用,促使电子商务真正走向应用,尚需对电子认证中的有关电子文件、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及电子身份认证机构的权利义务等问题,通过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严格的法律规范。 (二)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电。

6.电子支付的控制法规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银行应针对与电子支付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

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

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银行应与客户约定,及时或定期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资金余额和账户状态等信息。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

银行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银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部分电子支付业务外包给合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但银行对客户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外包关系的确立而转移。

银行应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关系。

银行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如客户因依据该认证服务进行交易遭受损失,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发生的人民币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处理及资金清算应在境内完成。

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保证对电子支付交易信息进行完整的记录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

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7.我国网上支付的完善和发展应该主要注意什么问题

大家知道,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金融服务的发展创新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可以减少银行成本,加快业务处理速度,方便客户,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拓展业务,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更重要在于它改变了银行支付处理方式,使得消费者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通过互联网获得银行业务服务。

电子商务实际上通过企业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完成相互的活动,信息流应该是核心,物流是保障,资金流是实现手段。网上支付应该有效地解决了电子商务资金流的问题,所以对于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大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给电子商务带来了繁荣。

国内网上支付发展时间虽然并不长,但是我们都感觉到发展速度非常快。根据互联网研究系列报告,报告有些数字显示,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2004年达到4000亿,2005年预计将增长到6200亿人民币,另外中国的网民网上支付额2003年是2.3亿,2004年达到6.8亿,预计2005年将达到15.7亿,网上支付显示强大的增长势头。

目前在我国,网上支付也发展非常迅速,市场需求也非常旺盛,应用创新空间非常广阔,是一个大有作为的行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网上支付的基础环境还有许多的问题,值得关注和改善。

网上支付的安全,社会性、体系状况以及网上支付相关的法规等等,都是现在制约网上支付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想下面就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具体谈几点个人的认识。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处理好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电子商务在国内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始终遭遇一个重大的瓶颈,就是网上支付安全问题,这个瓶颈严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据调查有相当数量的客户希望通过网上方便购物,但是在权衡网上购物方便性和安全性以后,最终选择了放弃。

而且大量事实表明,网上支付恩交易额相对在额度较小的领域,客户的发展非常快,比如在B2C小额支付缴费等方面,在这个领域推广起来比较容易一些。这说明人们对网上支付还是非常安心的,但是同时也存在不放心的心理。

分析原因,我认为一是网支付虚拟性的交易特点容易使客户对安全性产生怀疑,二是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思维定势阻碍新的网上支付方式的发展。因此发展网上支付首先应该把安全摆在重要的位置上,没有安全的保证,应该说一切都无从谈起。

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需要金融机构和广大商户共同努力,同时需要客户的配合,从技术上、支付工具上,从风险措施上、防范措施,全方位、多层次提供安全的保障手段。同时,也需要社会舆论正政府引导,努力消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网上银行健康快速发展。

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还是比较迅速,表现出局大的发展潜力,在保障网上安全性方面我们力求做到以下几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着力解决好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在安全和速度上有时候牺牲一定的速度保证安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的网上购物的环境。 2、加大支付技术上的攻关力度进一步提高网上支付安全保障,将风险环节前移,在产品开发初期充分考虑到安全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绝对不投入使用,不投入市场。

3、积极配合纸质媒体做好宣传,培养网上支付良好的环境,修整人们对网上支付不确定和正确的看法,通过宣传安全进行网上购物支持,逐渐将风险关口前移,掌握风险控制的主动权。 第二,尽快建立社会的诚信体系,支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网上交易、支付双方不见面,交易真实性不容易考察和验证,电子商务活动最后是否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买卖双方,取悦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诚信程度。

我国信用体制不够健全,市场欢迎恩也不是很完善,应该说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寅吃我们应该呼吁各界共同努力,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的诚信体系,以支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加大对不诚信者的处罚力度,对不诚信的人和企业和典型案例实事求是的曝光,增加不诚信机会成本,唤起人们对社会信誉的监督,营造网上支付良好环境。

电子商务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各界的努力,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我想我们在未来一定能够营造出非常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保证电子商务能够健康发展。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应该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

目前站在银行的角度,解决网上支付诚信问题,主要的办法,一是要严把关口,从根本上解决卖加和货源本身诚信问题,二是对开户的商户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以后,立即采取处理的办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欺诈和卷款行为的出现。同时还可以跟商户签订保证金的协议,以控制商户欺诈行为。

第三,研究规范网上支付市场规则,解决好网上支付法律滞后和业务监管薄弱的问题,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行业规范发展离不开配套的法律法规正确指引和业务监管,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支付领域出现一些新的交易形式,针对网上支付业务法律法规建设以及业务监管也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如在我国目前信用机构不是很健全的情况。

8.电子支付与法律

首先,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理应有相关的国际法规予以支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专门设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并已通过了两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规,即1996年和2001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其次,全球还有20多个国家进行了电子商务的立法,诸如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澳大利亚的《1999年电子交易法例》,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将近50个州相继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规。美国国会也于2000年6月30日通过了《电子签名商法》(ESIGNACT?the 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其目的是为电子交易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以消除电子商务合同所涉及到的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收集与保存包括其他电子文件的送达和接收等方面的障碍。

最后,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规尚属空白,但相关的立法工作一直在进行之中。目前,我国已有计算机方面的政府规章10多部,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目前虽暂无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但各地在地方立法方面仍有不少建树,诸如2001年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和2002年北京市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在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诞生了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议草案。这个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签证、网络安全、电子税收以及CA认证等几大方面做了详细的论述。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之复杂,目前这些法律尚没有涉及到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网上支付、跨国交易管辖权等难度比较大的问题。至于国际上通行的电子商务法规的出台恐怕还要等若干年,然而这并不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应用。相反,目前已有的电子商务的立法及其发展为电子商务更为广泛的应用提供了空间

9.电子支付的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美国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相关法律2.电子支付的法律制度随着网上交易的发展,许多企业与消费者开始采用跨国界的电子支付方法。

为了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需要制定和实施电子支付的法律制度。制定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时,既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又要积极同国内及跨国网上交易的其他政府合作,制定出符合需要的法律法规。

美国对于网上交易的电子支付法律方面先行一步。目前,在美国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每天大约有2万美元通过联储电子资金系统(Fdewire)及清算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划拨。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的需要,美国制定了《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of 1978)》。 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适用于客户是自然人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

1989年,美国全国统一州法专员会议和美国法律学会批准了《统一商业法规》第4A编,对大额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了调整。该法第一次对电子支付下了定义: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把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一条线路划人收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给收益方的一系列转移过程。

该法详细规定了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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