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电有关的法律法规(适合发电站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静安律师 2023-04-18 09:22

1.适合发电站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机械部、电力部关于印发《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75-88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供电监管办法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

不知道够不够:)几乎全了。还有些地方法规就不列出来了。

2.适合发电站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机械部、电力部关于印发《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75-88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供电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还有些地方法规就不列出来了。

3.关于供电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了《电力法》。

《电力法》中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电法的内容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

5.我国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由哪些

电力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统领下由部门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的体系。

一、宪法。

二、部门法(含电力法、刑法、民法)等有关电力等方面法律构成的部门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电力保护和布置的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电力保护等规定。

电力法律体系的适用法律分四个层次:

1、属于法律体系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属于行政性法规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3、属于部门规章的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 、地方性电力法规。

6.关于火电行业的法律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为适应我国电力环境保护的需要,部委托电力环境监测总站对《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原水电部[87]水电计字第299号文颁布)进行修改。

1994年5月全国电力环保工作会议和1995年电力部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座谈会分别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报批稿,经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国家电力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火电厂环境监测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反映了监测实践和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原《火电厂监测条例》即行废止。本规定由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7.关于火电行业的法律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适应我国电力环境保护的需要,部委托电力环境监测总站对《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原水电部[87]水电计字第299号文颁布)进行修改。

1994年5月全国电力环保工作会议和1995年电力部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座谈会分别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报批稿,经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

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国家电力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火电厂环境监测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反映了监测实践和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原《火电厂监测条例》即行废止。

本规定由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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