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处罚)其他
1.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处罚
关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依实际情况所追究责任不同而有所不同,较为严重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人往往同时被追究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是指公民、法人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侵害了环境公益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可能涉及两个层面,一种是针对私主体,即由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侵害私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由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侵害环境公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私主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 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据此,如果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排除妨害。2、针对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 如果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侵害了环境公益, 一旦行为人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就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或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 条、《环境保护法》第5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3、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
从转移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可以分为境内的非法转移和跨境非法转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这两种非法转移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75 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8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9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
4、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刑事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导致破坏环境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刑法》第338 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2013 年6 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 年12 月, “两高”新修订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续沿用了非法处置“三吨” 危险废物的入罪标准,同时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此外,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扩展资料1、2011 年2 月~ 3 月期间,佳余公司委托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蒋某某处置废酸,蒋某某多次指派其雇佣的驾驶员董某某,将从浩盟车料(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日新热镀锌有限公司收集的共计6 车废酸,倾倒至叶榭镇叶兴路红先河桥南侧的雨水井中,导致废酸经雨水井流入红先河,造成严重污染。因本次污染事故,蒋某某、董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三个月,佳余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分别被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罚款46 万元、16 万元、16 万元。
叶榭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2.厂内自行填埋固废(非危废)违法吗,法律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责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违反危险废物禁止性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管理不善,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国家对危废的管理也特别严格。表现在: 一、制定危废名录及认定方法; 二、经营危废须经许可,办理危险废物许可证; 三、产生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 四、分类贮存,不得超过一年; 五、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六、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七、转移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八、产生单位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九、明知无证经营污染环境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在责任形式上,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生产中产生危废的企业,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严防风险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兼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针对固体废物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规定了许多新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拓展资料: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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