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适用的法律法规(关于木材进出口所需要的法律,及国际上相关的协议)其他
1.关于木材进出口所需要的法律,及国际上相关的协议
实施木材进口许可制度的有关情况 -------------------------------------------------------------------------------- 2005-06-01 00:00 中国产业安全指南 访问次数: 433 欧盟部长理事会在2005年底出台的2173/2005/EG号条例中规定,将对木材和木制品进口实行许可制度。
该条例主要是依据欧盟“实施森林法律、政策与贸易”的行动计划(FLEGT)制定的。欧盟将与伙伴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木材合法采伐与贸易的协定。
一旦签署协定,伙伴国在向欧盟出口木材和木制品时必须附有木材合法采伐的证明,欧盟海关才能放行。 本文简要介绍欧盟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该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供国内决策参考。
一、欧盟木材进口许可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实施办法和监督措施 1.该许可制度仅适用于欧盟从伙伴国进口木材和木制品,对未与欧盟签订协定的国家不具有约束力。各伙伴国执行许可的时间表将在伙伴国协定中予以确定。
2.每批在欧盟通关的木材和木制品必须附有FLEGT许可证,否则欧盟将禁止其进口。伙伴国现行保证木材合法采伐并追踪其根源的体系,如能按照2173/2005/EG条例通过评价和审查,则该体系可作为FLEGT许可的基础,从而保证木材合法采伐的基本安全要求。
3.如果出现损害FLEGT许可系统功能的问题,欧盟委员会相关机构或由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将有权查证相关文件及数据;伙伴国相关机构应给予欧盟FLEGT监督检查人员或机构查阅相关文件和数据的权利,伙伴国法律规定不许对外的信息除外。检查机构可基于风险分析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审查。
如果对某批木材许可证的真伪表示怀疑,检查机构可根据伙伴国协定请相关伙伴国进行进一步调查,以弄清真相。 4.如果欧盟成员国经费支出不够,可征收检查费用。
除非成员国另有规定,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支付。如果欧盟海关发现许可证有疑点,有权禁止该批木材进口或予以扣留。
各成员国应制定有效的处罚规则和处罚比例,对非法采伐形成威慑力。 5.成员国负责指派本条例的执行机构和联络人。
欧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各执行机构通报伙伴国指定的许可机构等信息,如印章的样章、签字留底等可以证明许可证合法性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如成员国发现规避行为,应向欧盟委员会通报所有信息。
6.该许可制度于2005年12月30日起生效。 (二)木材及木制品许可管理目录 为便于管理和控制,条例确定了适合所有伙伴国的许可管理目录,即将海关编码第44章中下列木材及木制品纳入许可证管理范畴: 4403: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形; 4406:铁道及电车道枕木; 4407: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接合,厚度超过6毫米; 4408:饰面用单板(包括刨切积层木获得的单板)和制胶合板或类似多层板用单板以及其他经纵锯、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拼接或端部接合,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12:胶合板、单面饰板及类似多层板。
二、欧盟“实施森林法律、政策与贸易”的行动计划 (一)出台FLEGT行动计划的背景 1.国际背景 1998年,西方八国外长峰会在英国伯明翰举行,非法采伐问题首次作为国际性的问题提出来讨论。为了帮助和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会后“八国外长峰会林业行动计划”应运而生。
2000年,在日本冲绳举行的八国经济峰会上提交了“八国外长峰会林业行动计划的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引入或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2002年,在加拿大卡那那斯基举行的八国峰会上通过了“森林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将推广林业可持续发展作为森林政策的首要目标。
为落实该计划,会议决定制订阻止非法采伐的方案。与此同时,在美国和英国的支持下,世界银行也开始关注此议题;亚太地区和非洲分别召开森林法律和政策会议;欧盟也召开了相关国际研讨会。
2003年5月,欧盟出台了FLEGT行动计划建议;2004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欧盟进口木材资源审批系统建议,建议同伙伴国就签订伙伴国协定进行谈判,并发表报告评估FLEGT行动计划对木材出口国和欧盟可能产生的影响。 2.国际与欧盟木材贸易情况 目前,国际木材重点市场包括欧盟、中非、南美、东南亚、美国、日本、中国和俄罗斯等。
俄罗斯和非洲国家主要出口原木和板材;亚洲和南美洲主要出口高附加值的木材加工品,如家具、纸张和木条等。据经合组织统计,全球每年的木材贸易额高达1500亿欧元。
欧盟主要从北美进口阔叶木、原木、贴面木料和板材;从俄罗斯进口原木;从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木材进口量不大。欧盟内部木材贸易所占比重高达80%。
但欧盟不仅是合法采伐木材贸易的重要市场,同时也是第三国非法采伐木材的销售市场。 3.非法采伐的木材贸易猖獗 世界银行的报告显示,全球木材贸易中相当大的部分为非法采伐木材的贸易。
非法采伐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及“门槛国家”。种种迹象表明,印尼、缅甸和柬埔寨等发展中国家非法采伐的木材量很大,这些木材大多出口至其他国家,并在当地进行加工,然后以低价向欧洲出售。
欧洲合法采伐的木材加工产品因此没有价格竞争力。由于家具、纸张和木条等产品的交货期较长,品种较多,且木材来源广泛,因此。
2.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发布);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发布);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起);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分布);
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号令发布);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2日公布);
《海南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3.<>对盗伐木材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 2000年11月22日公布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年5月9日发布施行)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
4.与国家二级保护树种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春夏秋冬走健康之路看四季养生网 健康饮食 养生问题 母婴保健 养生小常识 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办理采伐证的程序
1、村民到林业站领取申请表;
2、由村民本人认真填写并签字、摁手印;
3、村委会盖章,村主任或书记签字;
4、联系县林业局,实地查看;
5、统一办理林木采伐证
5.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是: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 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 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 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6.林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发布);《林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林业部发布);《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发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起);《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分布);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号令发布);《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2日公布);《海南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10月29日林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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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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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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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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