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范的执行顺序(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其他

刘苏曼 2023-04-14 11:13

1.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4.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对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从告到低的排列顺序是什么

《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综上:从效力上说,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

3.对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从告到低的排列顺序是什么

《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综上:从效力上说,法律>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

4.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适用上是否有先后顺序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其实重心在于法律原则的适用。

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有其优势,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自己的劣势: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这样,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到一定程度之内,就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顺序限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目的限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说理限制: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德国当代法学家、基尔大学法哲学与公法学教授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1945? )对此曾做过比较细致的分析。

他指出,当法官可能基于某一原则P而欲对某一规则R创设一个例外规则R'时,对R'的论证就不仅是P与在内容上支持R的原则R.p之间的衡量而已。P也必须在形式层面与支持R的原则R.pf作衡量。

而所谓有在形式层面支持R之原则,最重要的就是“由权威机关所设立之规则的确定性”。要为R创设例外规则R',不仅P要有强过R,p的强度,P还必须强过R.pf。

或者说,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转载)。

5.法律适用的顺序是什么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1、如果该案件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并且当事人作出了选择,则由该当事人负责查明该外国法,如果该当事人不能查明,则适用中国法。 2、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则由法院来查明外国法,法院在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下仍然不能查明外国法则适用中国法。

3、涉及强制规定的直接适用中国法。 法律适用的三个步骤之间的关系: 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 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义。

法律人在确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时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 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进行的解释。 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

6.规范冻结执行顺序及执行争议的处理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请求,同一批次冻 结请求以系统提交时的自然排序作为执行顺序,不同批次冻结请求 之间以系统提交的时间先后作为执行顺序。

在同一交易日,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证券,既有法定有权机关通 过证券公司或者中国结算的业务柜台提交冻结或者扣划请求,又有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冻结请求的,以人民法院通过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请求排序作为当日最后到达的冻结 请求。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请 求,与其他法定有权机关的书面冻结请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 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关于冻结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有关人民法院通过网 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相关规定与法发〔2008〕4号文件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人民法院与其他法定有权机关就执行被执行人证券产生争议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局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依法协调解决。

争议协调解决期间,中国结算控制发生执行争议的相关证券,不协 助任何一方执行。 争议协调解决完成,中国结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协商的最终结论处理。

人民法院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具体执行工作中,应当 符合中国结算依法制定的协助执行有关业务规则,维护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登记结算工作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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