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通报吴亦凡事件 敲诈勒索罪应该怎么判刑?其他

张家口在线 2023-04-13 23:12

  据北京朝阳警方通报,近日,针对都某竹通过网络反映受到侵害和吴某凡一方报警称被敲诈勒索的情况,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通过讯问嫌疑人、询问当事人、走访证人、调取书证、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等工作,初步查明了有关事实。现就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吴某凡与都某竹交往情况

  2020年12月5日22时许,冯某(女,28岁,时任吴某凡执行经纪人)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某竹(女,18岁)到吴某凡(男,30岁)家中参加聚会,10余人共同玩桌游并饮酒,次日凌晨至7时许,其他聚会人员陆续离开,都某竹酒后在吴某凡家中留宿,两人发生性关系。当日下午,都某竹在吴某凡家中用餐后自行离开,期间两人互相添加微信。12月8日,吴某凡给都某竹转账3.2万元用于网络购物。此后至2021年4月期间,两人保持微信联系。

  二、关于都某竹等人发布网络信息情况

  2021年6月,都某竹与好友刘某文(女,19岁)商议,在网上公开与吴某凡交往过程以提升网络知名度,遂由刘某文于6月2日以“刘美丽同学_”微博账号发布都某竹被吴某凡“冷暴力”的博文,7月8日至7月11日,都某竹跟进发布3篇博文。7月13日,网络写手徐某(男,31岁)为牟取利益,主动联系都某竹,经商议后,共同策划并由徐某撰写“决战”等10余篇微博文案,7月16日起由都某竹通过微博账号陆续发布。

  三、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迢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

  2021年7月14日,朝阳警方接到吴某凡母亲吴某报警,称遭到都某竹敲诈勒索。当日警方依法进行了受理和调查,工作中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迢(男,23岁),并于2021年7月18日在江苏省南通市将该人抓获。

  经查,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迢看到都某竹和吴某凡的网络炒作信息后,遂产生冒充相关关系人对涉事双方进行诈骗的想法。期间,刘某迢虚构女性身份,以曾被吴某凡欺骗感情欲共同维权的名义骗取都某竹的信任,使用昵称为“DDX”微信号与都某竹联系,获取都某竹与吴某凡部分交往情况信息。7月10日,刘某迢利用获取的信息冒用都某竹名义与吴某凡律师联系,以双方达成和解为名索要300万元赔偿,并将自己和都某竹的银行账户一并发给吴某凡律师。同时,刘某迢使用“北京凡世文化传媒”微信号,自称系吴某凡律师,与都某竹协商达成300万元的和解赔偿,但双方未签署和解协议。

  7月11日,吴某凡母亲分两次向都某竹账户转账50万元。此后,未得到钱款的刘某迢继续冒充都某竹,向吴某凡律师索要剩余250万元未遂。后又冒充吴某凡律师要求都某竹签署和解协议,否则索回50万元。都某竹同意退款后,刘某迢冒充吴某凡律师将本人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都某竹,都某竹陆续向该账号转账18万元。

  刘某迢被抓获后,对其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人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针对网民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及近期网络互曝的有关行为,警方仍在调查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敲诈勒索罪应该怎么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为起点。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的取证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语言直接威胁,或者通过书信、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聊天形式恐吓,或者通过第三者转达口信的方法威胁,或者用暗示的方法威胁,或者抓住受害人的某种把柄相要挟,或者制造某种借口进行勒索等;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

  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分赃情况、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二)被侵害人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问明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四)书证、物证

  1、出警经过,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2、扣押、收缴的作案工具,并制作照片附卷。

  (五)鉴定结论 声音鉴定,笔迹鉴定,被敲诈财物要做价值认定等,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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