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幼儿教师拖摔小朋友导致其骨折!其他

李兆会 2023-04-13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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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11日,我辖区新华幼儿园杨某某在园期间下颏受伤。12月20日,大明宫派出所接到家长杨某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处置等工作。经查,该幼儿园老师厚某某拖摔幼儿杨某某,经医院诊断为下颏部挫裂伤。目前,警方依法对厚某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教育机构、幼儿园的教职员不得殴打伤害未成年学生和儿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如学生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教师法》还规定,对经常的学生骂学生的教师,要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老师打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以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我国法律对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所持的态度是:老师打学生,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而且如果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是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共和国发布的于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老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打学生造成学生损害的区分为:

针对受害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损害的不同原因,《民法典》设置了教育机构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

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幼儿园的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的老师对幼儿进行伤害行为,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发现幼儿园老师存在打孩子现象时,家长要冷静地处理,不可在孩子面前大骂老师。家长可以先与老师进行沟通,通过侧面的形式旁敲侧击。家长与老师沟通后可以继续观察孩子的情况,如果孩子以后没有被打的迹象,那么就说明已经差不多解决问题了。

一旦出现继续被打的情况,那么家长可以去寻找学校领导帮忙,比如园长的帮助,把自己的担心与园长沟通,希望学校领导能够解决问题。

如果出现了难以改变的情况,那么可以考虑转学,寻找一个更适合孩子教育的地方。

当然如果事情比较严重的话,家长也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只是,这是一个没人愿意看到的办法,大家都不希望在孩子的教育上会存在法律纠纷。但是,法律是维护孩子权益最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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