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法最新修订评价其他
2004年3月13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酝酿与争论已久的(EC)461/2004号反倾销法规(下称“新法规”)。这一法规对(EC)384/96号反倾销法规(下称“原法规”)做了较多的实质性修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
承诺制度的变化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指经各项法规修改过的原法规,以下同)的规定,在满足反倾销法规设定的条件下,出口商可以提出申请,承诺提高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欧盟反倾销承诺制度经过近40年的发展变化,应当说已经相当详尽和完善。新法规的修订主要体现在承诺效果的规定方面以及违反承诺的审查程序方面。
(一)承诺效果的变化根据原法规的规定,如果承诺被接受,则针对其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这一终止决定通常在欧委会有关接受承诺的决定中一并公布。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针对提出承诺的出口商开展的反倾销调查因承诺的接受而终止,与该出口商有关的反倾销程序也并没有因此而完全终止。承诺接受后,并不排除对该出口商采取临时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
新法规则对承诺效果做了较大的修改。根据该法规,如果承诺被接受,则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最终反倾销措施不得适用于其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相应地,欧委会有关接受承诺的决定将不再宣布终止反倾销调查,欧委会决定除了宣布承诺被接受之外,还具有宣布已经存在的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其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的效果。为此,法规规定,如果承诺被违反或者撤回,则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最终反倾销措施应当自动适用。根据原规定,在承诺被撤回或者违反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机构还需根据反倾销法规的规定专门另行针对违反承诺的出口商采取临时或者最终反倾销措施。新的规定显然避免了这一后续行动,从而使反倾销措施能够立即自动适用,或者说,使得能够自动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在承诺被违反当时就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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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蒜出口需应对国外反倾销措施
美国:1994年2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4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普遍税率为376.67%。2006年,美国商务部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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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反倾销税的相关规定
中国关于反倾销税的规定首先,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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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
杨-峰只是深受国外反倾销困扰的国内企业家中的一个。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国外对我国470多起反倾销起诉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而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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