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骂人被告上法庭:朋友圈非法外之地!发布这些内容都违法其他

楼安琪 2023-04-10 23:09
随着网络覆盖率的不断提高,网民素质良莠不齐,在朋友圈骂人被告上法庭的案例也开始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在各式各样社交软件的发展中,微信以其简洁的页面和简单易上手的操作方式揽获近11亿用户,早已成为我国排名第一的社交软件。在其中发布朋友圈动态,也成为了适合当下快节奏生活的一种沟通交流方式,但是随着网络覆盖率的不断提高,网民素质良莠不齐,在朋友圈骂人被告上法庭的案例也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在这里我们郑重提醒,朋友圈作为一个网络上的“公共场所”,并非法外之地,发布这些内容都是违法的,上个月镇江丹阳法院便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该案被告刘某,认为自己婚姻不幸是由一女性朋友徐某导致,于是在微信朋友圈侮辱谩骂徐某。忍无可忍之下,徐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镇江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将离婚问题归咎于徐某,先是通过留言谩骂侮辱原告,继而在微信中群发配图文章,列数不实言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刘某向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首先要强调的就是朋友圈禁止诽谤、辱骂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刑法》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其次禁止在朋友圈买卖违法违规商品;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朋友圈禁止造谣、传谣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一7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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