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下的重婚罪其他

大连在线 2023-04-10 15:00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本条规定中的“重婚”、“结婚”是否包含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所谓的“事实婚姻”」和第三者明知异性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

实践中,有人主张因1994年2月1日后我国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从民事法律角度讲以夫妻名义同居不会产生结婚的法律效果,所以重婚罪中的“重婚”、“结婚”当然也不包括“事实婚姻”。认为此种观点是错误的,后婚是“事实婚姻”,行为人亦可构成重婚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体例上来分析,民法典中的“重婚”包括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所以将“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系重婚罪中的“重婚”并未导致民刑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1079条、1091条对“重婚”和“与他人同居”分开列举:

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1079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2条明确规定民法典上述3条中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见,民法典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认定存在该行为的一方为婚姻中的过错方。所以“举轻以明重”,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不可能不禁止、不可能不作否定评价。

民法典中第1042条、1079条、1091条中的重婚就当然地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故行为人在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形下,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婚罪,而明知异性已登记结婚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亦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婚罪。

二、从现实情况来看,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的身份信息含婚姻状况已被普遍掌握,在已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再次进行结婚登记或骗取结婚登记的可能性极小,若将重婚罪中的“重婚”、“结婚”仅理解为登记结婚,会使得此罪没有存在的空间和设立的必要。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量生效判决均将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认定为重婚罪。2014年《刑事审判参考》第967号判例也确认了这一裁判原则。

另,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如果前婚是“事实婚姻”,后婚为登记结婚,行为人不构成重婚罪「如果行为人登记结婚后,仍旧与“事实婚姻”中的异性维持同居关系,则其会因在登记结婚后与其他异性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从而构成重婚罪」,前婚的“配偶”不能以重婚罪追究与其他异性登记结婚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因为重婚罪保护的是我国婚姻关系中的“一夫一妻”制,即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行为人在登记结婚前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法律上仍是未婚的状态。既然这种“事实婚姻”都不受民法保护,刑法更没有必要去保护。否则就会导致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登记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因为不进行婚姻登记还可依照刑法得到保护,人们则会无视民法典结婚登记的规定。

再者,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无论是以离婚为由起诉还是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法院均不予受理。如此认定“事实婚姻”关系于何时解除存在困难,从而导致难以判断后婚是否属于重婚。

总之,婚姻关系中对彼此忠诚,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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