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行业有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行规)其他

赵晨池 2023-04-09 18:49

1.培训行业有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行规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2.请问与企业培训相关的法律条例有哪些

您好,1、核心法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明确因为培训所签订的类似于《培训协议书》之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培训协议书》对劳动期限、待遇、岗位进行约定,也就对单位与职工所签的《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作了调整。《培训协议书》无疑是聘用合同的组成部分。

所以,《培训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一样,其内容要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培训协议书》一般均由单位起草,如果不注意协议书具体约定的有关事项,导致合同无效,则单位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承担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任。

3、培训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考虑到职工参加培训要花费精力和时间,采取扣发部分工资和奖金的做法。按照《劳动法》第46条“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如果职工脱产学习,或者因为参加学习而不能或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量和考核标准,适当调整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

4、职工单方解约时培训费的承担问题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维护单位的利益,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教材费”的范围和标准,在《培训协议书》中要作明确约定。

但在实际中,有些单位对所支付的款项用语不统一,采用“培训费用”、“补助金”、“培训补贴”等,有些事业单位甚至使用“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的名义,这样无疑将造成混乱和争议。5、服务年限的约定问题为保证职工接受培训后安心在单位工作,用所学技能和知识服务单位,达到单位出资培训职工的目的,而在《培训协议书》中规定“5年”、“10年”的服务期限,是现实中经常采取的方式之一。

而按照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这种约定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实际效用的。无论是《劳动法》的规定,还是劳动部制定的《劳动合同书》格式以及人事部门制定的《聘用合同书》格式,均对职工的解约权有充分保障。

按照规定,职工单方解除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可。

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3.国家教育部关于补课的法律法规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共青团要引导学生合理安排暑期学习生活,把时间还给学生,使中小学生度过一个健康、安全、文明、愉快和有意义的暑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摘录内容:

3.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不随意提高教学难度,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坚持健康第一,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综合社会实践等教学时间。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1.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4.教师在职培训的法律制度化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 职前培训 第三章 在职培训 第四章 教学实习 第五章 延续培训 第六章 专门培训 第七章 最后规定 九月二十二日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规定教学人员之培训应采取多种、灵活及多样之方式,并规定培训课程之计划或大纲应按照教育制度组织及发展之基本原则及目标而设计。

在此前提下,本法规订定培训非高等教育机构之教学人员之法律制度,并订定在专业领域之学术能力、教学能力,以及适当之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等方面之专业要求。 基于此; 经听取教育委员会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为充实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标的) 一、本法规制定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之法律制度,以及订定该培训之协调、行政及辅助制度。

二、本法规所范之培训形式,根据八月二十九第11/91/M号法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及延续培训。 三、本法规亦规范作为特殊形式加插于职前培训或延续培训中之专门培训。

第二条 (概念) 为本法规之适用,下列各词之定义为: a)职前培训:对倘未担任教学职务者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 b)在职培训:对在职之幼儿园教师及其它教师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 c)延续培训:旨在补充、更新及深化已具有教学专业资格者之与其教学职务有关之知识、能力及才能之培训; d)专门培训:从学术及教学观点出发,使教师能于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特定职务之培训。 第三条 (指导原则) 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之培训应以下列者为指导原则: a)职前培训及在职培训之内容应包括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文化培训、专业领域学术知识之培训以及教学培训; b)专门培训得在职前培训进行期间获得,或以学位后课程之形式获得; c)延续培训应以终生自我培训为出发点,促进教师在个人及职业上之发展; d)培训应保持结合学术知识、教学知识、理论及实践等元素,并应促进学习在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各种职务所需之能力; e)培训应灵活,使教师能在工作上有所转变; f)培训之教学方法应与教师担任教学职务时将使用之教学方法相似; g)培训应有助于批判分析、研究及教学革新之工作,亦应有助于积极适应周围环境。

第二章 职前培训 第四条 (目标) 职前培训旨在培训教师,其基本目标如下: a)提高个人及其在社会之发展,以便有助于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职业操守之形成; 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上获得知识并发展能力; c)发展上教学及教学实习方面之能力。 第五条 (入读培训课程) 入读职前培训课程者,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

第六条 (培训机构) 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专科学位。 二、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中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上应注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围或科目组别。

第七条 (课程结构) 一、教师职前培训之课程内容尤应包括下列项目: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 b)配合未来教学需要之学术、技术、科技或艺术培训; c)教育学; d)由培训机构指导之教学实习,该实习应得到进行实习之教育机构之合作。 二、在发展教师教学能力及才能之过程中,教学实习应为基本项目,并透过不同活动在课程期间及/或在课程之最后阶段,予以实行。

三、在筹办职前培训课程及决定课程包括之各项目所占之比重时,应导守下列原则: a)有关专业领域之学术培训项目之比重,按将来任教职务所属之教育水平而定,因此任教之级别越高,该项目之比重越大; b)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培训中,教学培训项目应占较大之比重; c)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课程中,教学培训及教学实习之总课时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六十; d)在中学教师之培训中,学术培训之比重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七十。 四、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课程计划所包括之科目、研讨会、活动以及其相应之课时须载于设立有关课程之法规中,并须按第三条所订定之指导原则开展之。

第八条 (专业成绩) 完成职前培训之教师之专业成绩为有关课程之最终成绩。 第三章 在职培训 第九条 (目标) 在职培训之对象为正在担任教学职务但未具备教学专业资格之人士,其基本目标如下: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以便有助于培养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形成职业操守; 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之培训; c)在教学方面之培训。

第十条 (入读培训课程) 一、正在担任教学职务或等同职务但未具备从事该等职务之专业资格之幼儿园及其它教师,如同时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入读在职培训课程; a)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 b)最低限度从事教学工作一整年,但该时间可在不等年累计而得。 二、上款所指之等同职务为载于现行法例内之职务。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 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在职培,并一般授予专科学。

5.培训机构的教育分期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首先,选择培训机构就应该谨慎,在参加培训前对培训机构有充分的了解后再决定。下面是大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结合专业律师的观点做了一些解答。

一、在和培训机构签署协议的时候,如何识别协议里面的猫腻?比如说退课期是多少?过了退课期还能不能退课?

培训机构的协议中往往会有些

“霸王条款”,常见的陷阱:如合同中规定“交款后5个工作日内可退费,否则不受理”;课时、学时概念不清,收费标准每学时100元,但上一次课为200元(一次课2学时);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在合同中却并不约定,享受打折或优惠不给退费,还有些所谓的天价保过班,往往博弈的是通过的概率,在退费时还要收取食宿费用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退课期的概念,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约定,过了退课期再要求退课就涉及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了。

二、通过消费分期缴纳学费的,如果想退课怎么办?

参与培训的学生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如果学生单方申请退课,是要依据合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建议与教育培训机构友好协商。如果实在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一方不愿再继续接受另一方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解除合同。

三、学生申请退课,教育机构不同意,学生不再还款,会不会影响学生个人信用?

金融机构代学生支付了培训费用后即表示学生与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已经产生,即使学生与教育机构存在合同纠纷,应当与教育机构解决合同纠纷,如果学生因与教育机构的纠纷而拒绝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债务,那最终导致学生违反了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对学生在银行金融机构的个人信用必然造成不利影响。消费者申请了贷款,自主决定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商户,支付相应价款给商户,无论是商户的产品或服务有问题,还是商户存在诈骗行为,因为消费行为是消费者自身的选择,责任不在贷款机构。所以遇到纠纷时,应当向教育机构维权。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向教育培训部门的主管机构比如工商、教育部门投诉。

四、机构承诺就业的,要看请具体条款,如果推荐的就业不符合自己专业、不符合岗位需求怎么办?

培训机构最终目的是招收学生,如果在具体招收学生时宣传“95%的推荐成功率”、“100%推荐工作,直到满意为主”,而培训机构本身并没有办法安排岗位,以招工的名义来招收学生,那么该培训机构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工商部门表示,如果培训机构宣传与实际不符,涉嫌虚假宣传,学生可保留具体证据,向工商部门投诉。建议选取培训机构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考察培训机构的综合实力,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能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协助学生完成就业,是否具备了培训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条款,如果因培训机构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约定,学生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如果学生已经办理了分期缴纳学费,我又没有上课,是否可以不用还款?

学生办理分期缴纳学费,金融机构已经为学生向培训机构足额支付了学费,学生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关系已经发生,因此,即使学生没有上课,依然需要按期向金融机构还款,如未能按期还款,将会影响学生的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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