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快递业的法律法规(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其他

黄旭华 2023-04-08 11:36

1.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2、《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2、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3、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二、《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中国物流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物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流业

3.求《快递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一份、求精确、全面、真实、

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五十七条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五十八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4.快递员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快递员-工作标准规范 派送前规范 一、工具检查 1、派送车电量(油量)是否充足,车内无杂物,车外美观整洁。

2、圆珠笔2支。 3、电子称1个。

4、空白 快递单20个,名片100个。 5、携带不少于200元零钱。

6、小刀片一个(便于划开包裹胶带)。 二、货单准备 1、车子内货物放置顺序:先重后轻,先大后小,派送距离由近及远。

2、为了提高操作效率,快件在派送前要撕下签收联。 3、要选择最清晰整洁的一联作为签收联。

4、货单要一一对应:条码对应,配送顺序对应。单号要不重不漏。

需要代收货款的重 点标记。 派送中规范 1、每个派送员每天派件数在30-100之间,天气因素、交通因素等意外状况除外。

2、所有的快件都必须先致电收件人,由双方共同决定接件方式。 3、就近区域内,每次致电3个收件人,让收件人提前做好准备。

致电并派送后,派件 员30分钟内要到达收件方。 4、如果收件人有难处当时无法派送,要在单子背面写下时间、原因、派件员姓名以方 便下次追踪。

如果收件人当时有机会接件,要和收件人说好半小时左右到达。 5、将快件交付给收件人指定的收货方,要确认收货方的信息,主要是电话号码(或者 身份证)。

在展示快件外包装无损坏的情况下,应当让收件人先签收(再当面验货)。 签 收完毕,如果是陌生的收件人要递交上一份名片。

6、如果外包装损坏,应当同时致电寄件人和收件人,根据快件的重量和快递单上的物 品记录,由收件方先验货再签收。 7、对于到付件和货到付款件(代收货款件)要特别关注,不要忘了问收件人收取费用。

8、原则上派件员人不离车;人若离车,车必上锁。派送时,派件员离开车辆不得超过 5分钟。

9、派送后规范 一、盘点 1、货单相符:派送前后快递单子总数目要保持不变;未派送的单子要和遗留快件一一 对应;已派送的单子要全部签字;所有需要收取费用的单子要账单相符。 2、收件方面:在派件过程中有时会遇见收件的状况,要准确称量并收取费用,给对方 留下寄件联,并大致告诉到件时间。

二、材料上交 1、当天派送完毕,所有已经签收的单子要全部上交;问题件和相应的货物也要一起上 交,货物根据问题件原因,放在指定的地方,以便于跟踪处理。 未来得及派送的单子要上交,货物可以不卸下车,第二天继续派送。

2、当天收到的货款要核算清楚全部上交,每天一清算。 3、派件员要在所有已经签收的单子上写下自己的名字,以便于后续问题追查。

4、当天收到的快件和货款要单独放置,当天要准时及时上交。 5、派送结束车辆要简单打扫,加油充电,车辆上锁,钥匙归位! 服务用语基本规范 1、牢记服务的“五声十字”: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2、谨记服务的“四声应答”: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关键时有提醒声, 服务语言应做到:迎候客户时,要送出问候语;客户离开时,要送出告别语; 与 客户的目光接触时,应送出征询语;与客户接洽时,随时使用礼貌语。 3、服务语气应平和、耐心、亲切、热情,切忌急躁、蛮横、无理、冷淡。

具体语境用语规范 一、收寄用语 A:接受预约电话及上门收寄 1、您好,请告诉我您的取件地址。 2、我大约XX分钟到您那里,请耐心等待。

3、您好,我是XX快递公司的业务员,这是我的工牌,请问是您要寄快件吗?/公司 派我来收寄快件。 4、按照规定,我们需要验视您的快件,请您打开包裹,谢谢合作。

5、对不起,验视内件是我们寄递行业的法律规定,如果您拒绝验视,我们将无法收 寄,请谅解。 6、对不起,这类物品属于禁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我们不能收寄, 请谅解。

7、对不起,您的寄件地址超出了我们的派送服务范围,无法给您上门投递。 8、请先阅读背书条款,若无疑问,请填写快递运单。

9、此类易碎/贵重物品建议您使用保价业务。 10、为确保快件安全,我们会对快件进行加固包装,请放心。

11、这些未填的信息也很重要,请补充完善。 12、您寄往XX市,首重XX公斤以内是XX元,续重每XX公斤加费XX元。

您快件的 总重量是XX,资费总共XX元。 13、请您妥善保管运单客户联,方便日后查询。

14、您可以通过登陆公司网站(www.-----)或打客服电话(400----)跟踪快件。 15、您的业务已办理完毕,请问还有什么可以帮您? 16、这是我的名片,如有需要,请联系我,再见。

B:营业场所收寄(业务用语请参照上门收寄情况) 17、先生/女士您好!欢迎光临XX快递! 18、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请问,您要寄件还是取件? 19、取件/寄件这边请。/请稍等,我们马上为您办理。

20、请走好,欢迎再次光临。 二、投递用语 A:上门投递 1、您好,请问XX先生/女士在吗?请他/她签收快件。

2、我已打电话征求收件人意见,请您帮他/她代收可以吗?(注意提醒代收人责任) 3、作为代收人,请您在运单上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比如同事、家人等,谢谢。 4、请您出示一下身份证件,谢谢配合。

5、请拿好您的证件,谢谢合作。

5.我国快递领域常见中经常用到的10种法律法规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情况的通告(第一期)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快递企业春节期间快递服务安排的通知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事项的公告

6.关于快递的法律.

有个问题你没说清楚,否则很难难正确处理。

货没收到的原因是什么?顺风寄丢了? 如果是顺风寄丢了,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你可提供相关邮寄凭证向顺风快递主张赔偿损失。(按邮件物的实际价值要求) 赔 偿 A.1 赔付对象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A.2 索赔因素 索赔因素主要包括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 其中: a) 快件延误是指快件的投递时间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但尚未超出彻底延误时限; b) 快件丢失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时仍未能投递快件,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情况除外; c) 快件损毁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寄递快件时,由于快件封装不完整等原因,致使快件失去部分价值或全部价值。

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情况除外; d) 内件不符是指内件的品名、数量和重量与快递运单不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 a) 由于顾客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快件损失的; b)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 c) 顾客自交寄快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A.3 赔偿原则 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A.3.1 快件延误 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A.3.2 快件丢失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 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c)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A.3.3 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 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A.3.4 内件不符 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 b) 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

A.4 受理索赔期限 快递服务组织受理索赔期限应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 A.5 索赔程序 A.5.1 索赔申告 寄件人在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并且不超出快件受理索赔期限内,可以依据索赔因素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索赔申告。

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索赔申告单给寄件人,寄件人填写后递交给快递服务组织。 A.5.2 索赔受理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收到寄件人的索赔申告单24小时内答复寄件人,并告知寄件人索赔处理时限。

A.5.3 索赔处理时限 索赔处理时限指从快递服务组织就索赔申告答复寄件人开始,到快递服务组织提出赔偿方案的时间间隔。 快递服务组织除了与寄件人有特殊约定外,索赔处理时限应不超过: a) 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个日历天; b) 港澳和台湾快件为30个日历天; c) 国际快件为60个日历天。

A.5.4 赔金支付 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应在7个日历天内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赔金。 A.5.5 索赔争议的解决 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起诉等方式,如选择仲裁,应在收寄时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7.快递行业权范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 第九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

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 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

8.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综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专业法规:

1、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2、集装箱: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3、铁路: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4、公路: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5、水路: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6、港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7、海运:

《国际海运条例》

8、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9、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0、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11、仓储: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12、船舶:

13、消防:

14、危险品:

15、保险:

16、包装:

17、信息

三、国际公约

1、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2、国际铁路联运规程;

3、国际道路交通公约;

4、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5、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9.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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