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产品的法律法规)其他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 2023-04-08 11:07

1.产品的法律法规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该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该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3.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2.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向场内经营者收取的商位出售、租赁等款项;逾期不退还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市场名称登记并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售商位或者未按第二款规定划定用于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索取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的;

(二)强制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的;

(三)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法收取费用的;

(五)利用职权压价购买商品或者索取钱物的;

(六)在管辖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投资或者变相投资举办市场的;

(八)没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混乱、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水平。

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贸易、建设(规划)、公安、卫生、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关于零售业的法律法规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1、基础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专用法律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业仓库管理办法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3、输电网以约和标准商标注册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超市购物环境标准扩展资料:《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中国商业联合会把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作为一项中心任务来抓,资格认证,持证上岗,人才入库,统一交流,既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又适应当前零售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编者组织了全国著名的零售专家和学者,编写了“现代零售概论”、“现代零售实务”、“现代零售战略与管理”和“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一套丛书。《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不仅作为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的教材,也成为所有从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参考书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规内容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

6.国内大宗商品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

5、《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

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7、《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

8、《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9、《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

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信字[2005]8号)

1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商务部,2010年11月03日)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年1月8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

1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8?2009)

15、《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9?2009)

16、《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国家标准GB/T24661.2?2009)

1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18、《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2007年6月1日)

19、《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国家工信部发布)

20、《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商建发[2004]267号)

2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中办、国办公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7号令)

2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

24、《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

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4月15日)

26、《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等。

说明:以上详文可登录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官方网站查阅

7.关于以物易物的政策法规

准确的说,现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市场上出现的“以物易物”交易。

但根据《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公司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约束,每个经营者或组织都要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1、法律进货渠道只能货币交易的形式,从国营、集体或个体工商户那里进货。

2、“以物易物”的商品很有可能涉及政治文化、意识形态领域,以及侵犯个人隐私、肖像权等有碍精神文明建设。3、由此违背货币交易的流通的意义。

4、国家税收也会受到损失。

8.销售类法律法规

销售类法律法规有《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2018年2月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国务院通过之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