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权利其他

法律在线 2023-04-08 09:12
股东作为公司运营中的重要角色,在从发起人到股东身份转变的时候,权利也发生了变化。本文展开来讲述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的权利以及法律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01 知情权

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司资料的权利。这其中,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并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书面申请后,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并复制其他非核心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只能查阅其他非核心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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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股东法定的固有的权利,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剥夺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如出现公司非法剥夺股东此项权利的,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股东胜诉,可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辅助进行查阅公司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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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有权请求股东赔偿。辅助查阅的会计书、律师等中介机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亦有权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02 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权或股东会议自行召集和主持权

此项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要求并非一样,以表格的方式归纳了两者的条件,方便比较。

03 临时提案权

此权利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将临时提案提交董事会。这里要求股东的提案须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且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策事项。符合要求后,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04 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此项权利指股东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实际上是对公司实行的“安乐死”。
股东行使此项权利必须具体以下条件:
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 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4. 股东须持有10%以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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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时,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在股东提供了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形下,股东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于解散公司诉讼所做的判决,对公司的全体股东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法院驳回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05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此项权利指在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有异议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以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公司法》第75条规定: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同时,《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06 股东代位诉讼

此项权利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控股股东或其他人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代表公司起诉侵权行为人,此时救济的是被侵害的公司的利益,并非股东的个人利益。
此部分内部可详细扩展,放在下篇文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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