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输血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于献血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其他

奎屯在线 2023-04-08 05:50

1.有关于献血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献血法律法规问答 为了保障输血的安全,我国颁布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现行的无偿献血制度。 1、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1998年实施《献血法》前,我国医疗用血靠少数人卖血获取,血液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了一些地方输血相关疾病的传播。无偿献血是健康人出于高尚目的捐献出来的,不但质量高,传染病也大大降低。

所以无偿献血可解除他人的病痛甚至挽救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2、无偿献血有哪些规定? 《献血法》第二条: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献血法》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每次采血量不超过400毫升,二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严禁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血。

3、为什么说无偿献血是全社会的工作? 《献血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规划本地区的献血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宣传、动员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无偿献血工作需要在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下,加强宣传和教育,号召全社会的公民积极参与,所以,单靠卫生部门是不能完成的。 它要靠政府的支持,各部门的配合,全社会的参与。

4、无偿献血的血液及采血器材有哪些规定? 《献血法》第十、十一条: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因此,敬请广大市民放心,血站所用的采血器材都是一次性,都是从国家指定的正规厂家购买的,献血不可能传染任何疾病。 5、血站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均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管理办法》第二条: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 国家规定一个地区只能成立一家采供血机构,一家医院不能使用二家或二家以上采供血机构的血液。

这是为了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临床用血的安全。 6、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属时可享有哪些权利? ⑴无偿用血的权利 《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免交或少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⑵无偿献血者受表彰的权利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规定: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30次、20次者。 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或捐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

7、对非法采供血者的处罚有哪些? 《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非法采集血液的;②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有关我国公民义务献血的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 血液品种; (四) 采血日期及时期; (五) 有效期及时间; (六)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 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

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工程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

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制备和供给。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 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 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献血的法律

关于献血法楼上那位已经帮你查得很清楚了,我想补充说明的是血站对每一袋采集回来的血液都是要经过非常仔细的检查的,主要是检查通过血液途径传播的传染病,甲乙丙肝、艾滋、梅毒、转氨酶,但是有些传染病在潜伏期检测试剂是不会有反应的,所以对献血员的自觉性要求也比较高,献血之前每位献血员都要求填一张征询表,如果献血员如实填写,每一项都合格的话他们的血液就没有问题了。

但是如果献血员隐瞒了一些情况,例如服药,或是有轻微甲亢,那么他的血液就会有些问题,有些患者在使用这些血液的时候会出现轻微的输血反应,但这些问题是无法通过试剂作出检测的,也就不存在是谁的责任。每一袋血采集过后都会留样,样品国家规定是在血液是用过后保存两年,就是用来判断用血之后患者出现异常是否是血站的疏忽造成,关于怎样处理楼上给的法律文件中已经列的非常清楚了。

可以肯定的是献血员是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4.请问:“无偿献血的意义是什么

无偿献血能提高血液质量的保证 2 无偿献血救死扶伤的需要

3 无偿献血合理使用有限的血液资源的需要

4 无偿献血每个适龄健康公民的义务

5 无偿献血减少输血传染病的保证

另外

1、对于献血者来说经常性的献血可以增加血液的活力与造血功能,有益于身体的健康。

2、对于国家来说可以培养公民的奉献和无私的精神,有利与和谐社会的发展。

3、有些血液类型是非常稀少的,献血可以丰富医院的血液库,更好的运用于人民。

5.关于企业无偿提供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是哪个法律法规文件里的条

法律中没有无偿提供的表述,但规定企业必须有安全投入,实际生产中,总包计提安全费,分包在总包领取劳保用品,为了保证不丢失就规定按价赔偿。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6.在输血感染病毒案中,医疗机构和血站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无过错输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血液是重要的医疗用品,无法人工生产,只能从人体身上采集。

虽然,在采血之前要对献血员进行体检,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难以解决的窗口期问题,即有5%左右的献血员在感染丙型肝炎、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的早期,虽然实施了目前的检查方法却无法检测出病毒指标,这种血液被当做正常的血液输给了患者,造成了患者感染血源性疾病。在这种情况下,血液提供机构(主要是血站)以及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

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在《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制定过程中就表现出来了。 首先是关于血站在采供血过程中无过错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血站依法是否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有不同意见。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血站对民事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41条的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对血站责任问题的不同意见就主要反映在对于血液是否属于“产品”的争议上,大体有三种意见: 1、认为血液不是产品,输血是医疗抢救和治疗病人的重要手段,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买卖,对血液不应当作为“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将从供血者身体抽取的血液,进行分装、贮存、保管、运输以及加入抗凝剂等,这些工序尚不构成加工和制作。

血液的本质特征不是生产劳动的成果,血站也不能生产、制造血液。“制造”血液是人类的一种身体机能,血液是从献血者身上采集而来。

输血不同于普通的商品销售,而类似于人体组织的移植,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患者治疗的需要。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根据这些规定,结合《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认为输血用的血液不属于“产品”,血站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认为血液是产品,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案件应适用《产品质量法》, 由血液提供者向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输血用血液( 包括全血与成分血) 与人体内的血液不同, 它经过了加工、制作,尽管过程相对要简单一些,但如果不经过器械采血、分离、加入抗凝剂等工艺流程, 人体内流出的血液不能自动成为输血用血液。而且,输血用血液是血站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销售给医院, 患者又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向医院支付相关费用后才使用的。

3、认为应当将血液视为“产品”,使血液提供者承担与血液制品生产者相同的责任。相对于输血用血液,普遍认为血液经过提取分离而形成的血液制品,如冻干血浆、白蛋白、丙种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属于产品。

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来源相同, 都是献血者体内自然流动的血液( 或血浆) , 只是输血用血液由血液提供者以较为简单的工艺流程加工而成, 而血液制品由企业以较为复杂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如果对“窗口期”等原因造成的输血感染事件按照不同的规则处理,对血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

因此在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案件中,对于血液是否为产品不宜机械考虑,即使血液不是产品,亦应将其视为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由血液提供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其次是在无过错输血患者感染通过血液传播的病毒性疾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如何承担责任的争议。

与血站的情形相似,也有上述三种意见。主张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医疗机构只是血站提供血液的使用者。

在输血过程中,医疗机构仅负责检测患者的血型,以及将血站取得的血液与患者的血样进行交叉配血检测。对于从血站取来的血液,医疗机构没有义务进行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病毒检测。

医疗机构对血液本身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在输血过程中,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三项费用,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储血费和配血费。

其中血站供应价格是由医疗机构代为收取的,要全款支付给血站,属于患者支付给血站的费用。患者支付给医疗机构的费用只有储血费和配血费两项,分别是血液储存费用和为患者输血进行血型试验和交叉配血试验的检验项目费用。

主张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医疗机构与其他销售者相比,更具专业性,对于血液和血液制品,医疗机构都应负有最终的把关责任,这种责任关系着患者的生死存亡,作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医院和医生有能力和责任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鉴别,而患者比一般消费者而言,在专业性方面更处于劣势。因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应当比一般销售者的责任更低。

8 我们认为,输血感染案件中的受害人与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相比是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弱者。对于无过错输血感染这一不可预料的风险,血液提供者和医疗机构更有控制风险、承担风险和分散风险的能力。

合理保护受害患者的利益,有利于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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