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算法律法规么(规章,准则,法规算不算是法律规定)其他
1.规章,准则,法规算不算是法律规定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可以以条例来命名。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一般是较大市以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才高。
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部门规章就是一般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法规包含法律吗
1、法律法规是不同的概念,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3、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进行行政立法所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行政法规的概念是指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国家某个部门出台的规定是法律吗
国家某个部门制定的规定,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是部门规章,规章对境内的每个公民都是有效的。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里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国务院部、委是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规章的。
如果清理和取消这些规章,法律也是有规定的,部门规章只有国务院有权予以取消,公民是不可以要求取消这些规章的,包括法院也是不受理部门规章取消诉讼的。
4.关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是否属于法律
1、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中与法律的效力一致。
3、条例属于广义上的法律,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有法律效力。
4、它是狭义上的法律的下位法。
5、条例和狭义上法律相抵触时,以狭义上的法律为准。
扩展资料
1、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2、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3、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法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5、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5.规章也可以叫,办法,规定.具体怎样来区分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为名,比较好区分。
难以区分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行政法规两种:
一是由国务院直接起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包括“条例”、“规定”、“办法”三种。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办法则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省级、较大市、经济特区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地区内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
区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主要看发布机关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作为名称,但不得以“条例”作为名称。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发布。
至于“暂行办法”“实施条例”之类的,是与立法的性质有关,具体而言,包括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立法,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由于创制性立法是为了填补上违法空白而制定的,因此一旦上位法有规定,该重复规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暂行”作为名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例如,国务院制定了一部有关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的XX暂行条例,则表明尚未有法律对此规定,这就是先行制定的行政法规,待法律通过后自行失效。故冠名为“暂行”。
6.关印发国务院办公厅xx的的通知属于法规吗
我认为属于“国务院部门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一)),学理上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于行政法规、规章。
理由: 1、立法法中对此无规定,即已经排除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外。一般将政府颁布的上述文件以外的规范性文件通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法律效力似也应比上述文件效力低。 2、国务院办公厅属于国务院部门之一(《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参考法条: 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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