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人平等还是弱者优待其他

临汾在线 2023-04-07 08:42
法律的宗旨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在今天这个多元化不断发展的社会,该如何理解这种“人人平等”?

我相信,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最初设立的目的一定是限制强者对弱者的剥削,限制不平等的特权,即保护大多数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然而今天法律所面临的问题却是,除了那个大多数的相对弱势群体,社会上还分裂出另一部分更加少数的弱势群体,比如性少数群体、艾滋病携带者、残疾人、精神病人、药物依赖者甚至是恋童癖者。我们发现,这类群体虽然无法在数量上构成多数,但是他们的利益诉求却又是实实在在的并且没有专门法律予以保障的,但是这并不排除他们利益诉求的争议性:同性恋婚姻是否应该像异性恋婚姻一样得到官方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对变性人、跨性别者的社会身份认同呢?这些问题的争议性也意味着其要真正得到法律层面的最终认可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无论如何,相对少数群体一定要在人格上受到尊重,这是人格平等的宪法性法律规定,这一点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

当我们讨论社会少数派的利益诉求和法律保障时,我们其实在讨论法律法规中“人人平等”中的“人人”是否应该将少数群体纳入其中。比如,同性恋也是人,为什么不能和异性恋群体一样享受领结婚证的平等呢?同性恋当然是人,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要件之一是男女双方,因此不考虑性心理的因素。要么改变法律,要么遵守法律,一定不能破坏法律或者“法外开恩”,这涉及到法律尊严的问题。疫情期间,美国特地为流浪街头的吸毒者设立所谓的“安全场所”,并且提供免费的“适量”的毒品,不论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还是官方所言“药物治疗”,都是极其荒谬的、践踏法律尊严的。

在美国,很多人主张法律宗旨中“人人平等”应该引申为“弱者优待”,即对此宗旨作扩张性解释从而纳入社会更少数群体利益到社会一般性保护之列中,对此我不敢苟同。不论是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精神出发,还是从顾全全人类的福祉出发,我都不认为法律应该照顾到每一个少数群体的利益诉求,因为这势必影响到相对多数人的合法利益,毕竟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一方的配给倾斜就意味着另一方的配给不足。在我看来,法律要做的,就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分配里优先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满足了这个前提之下再用剩余资源倾斜到少数利益群体之间,而不是一视同仁甚至本末倒置。法律所言之“人人平等”,只能是大多数人的平等,等到社会资源或者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能对这个含义进行延伸性理解,仅就目前来看还是应当优先满足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否则,就容易陷入西方“绝对平等”的陷阱,甚至还会给你扣上“政治不正确”的大帽子。

法律本身是协调的产物,也理应从事利益协调的工作。法律只能代表国家最高共识,但是无法替代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偏见,比如美国黑人弗洛伊德的悲惨下场所引发的社会撕裂,我们当然不能说这是因为法律蔑视黑人群体的利益,这是执法和司法环节出了问题,而执法和司法又少不了具体执行者的个人意志的参与。微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禁食狗肉”运动也是一个道理,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说吃狗肉违法,法不禁止即可为,可总有人试图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抨击吃狗肉的行为,并辅佐以“弱者优待论”进行观点补充。我看不出动物保护人士为什么是弱者,如果是因为他们人少,那么更不该侵犯多数吃狗肉群体的用餐自由。如果是因为“吃狗肉”不道德不文明,那么我也是一笑了之,无话可说。毕竟,法律是具有标准的,道德并不具备。

说了这么多,无非是想说明法律是多数人的法律,而不是少数人的法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照顾少数人的利益,相反,法律总是这样去做,以便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大化。多元化的发展带来越来越多的不同利益诉求,也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带来挑战。每个人都有积极主张个体和群体利益的权利,法律能做的就是协调好不同群体的利益平衡,维护好社会公平和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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