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相关题目(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其他
1.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签名成为国家认可的签名方式,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能够准确地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是绝对可靠的。
但是,在平台融资业务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可能不愿意与电子认证机构进行合作。此种情况下,要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验证,需要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第一,银行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不断完善其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第二,银行可以在平台协议中设置必要条款,如:“本人确认交易中心网络环境具备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网络中输入用户名(交易账号)及登录密码,为本人可靠的电子签名,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协议效力 为确保协议效力,银行应对缔约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鉴于银行具有明显的缔约优势,为确保缔约意思的真实性,银行在协议的内容上应注意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使协议符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第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该规定在诉讼法上被称为“持有推定规则”,持有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在于,当一方妨碍了对方举证时,由妨碍者来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在平台融资业务中,银行应注意保存电子合同等相关证据,否则,如客户提出银行持有某项证据,而银行又无法或拒绝提出时,法院有可能做出对银行不利的推定。
第四,通知送达 在平台融资合同中明确通知与送达规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银行与其他缔约主体之间进行顺畅的沟通,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信息沟通不顺畅,产生误解或发生纠纷;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法律行为自通知达到对方之日起生效,因此,明确的通知和送达规则有利于银行行使单方的解除权或撤销权,维护银行利益。 第五,信息保密 银行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避免承担泄露客户信息的责任:第一,由客户出具授权书,明确银行占有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权限;第二,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保密义务的例外;第三,在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交易对手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员工培训,避免员工道德风险。 第六,客户告知 客户告知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充分的信息沟通,使客户明确业务的性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使缔约行为代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误解、冲突和争议。
客户告知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七,客户授权 为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银行应确保授权具备足够的广度,包括信息使用、财务监督、资金划转、征信查询、信息保留等。
在授权的深度方面,应明确授权的不可撤销性,即由客户确认,在平台融资业务终止前,本授权书持续有效,借款人不以任何方式予以撤销或解除。 第八,系统安全 系统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客户关注的焦点,安全性是决定平台融资业务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银行可以通过明确合作方的系统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大型的网络银行数据库、建立共同的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等措施提高平台的安全性。 第九,客户投诉 对于银行来说,客户投诉既是风险,也是解决纠纷的机会。
为此,银行应建立投诉的处理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使客户投诉能够得到迅速的回应和处理。此外,银行应在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例如,因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因素导致业务失败或被叫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等。
第十,贷款催收 首先,银行应注重财产信息的收集:对于事前的信息收集,银行可以通过设定借款人或数据平台方提供财产信息义务的方式予以实现;对于事后的信息收集,银行应自行查询或委托他人查询。其次,银行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
再次,银行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选择性地采取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等。银行在必要时还可将贷款催收的业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2.求金融法规作业题及答案
金融法规作业答案第一章 金融法综述一、单项选择1 А 2 А 3 A 4 C 5 D二、多项选择1 ABD 2 ACD 3 ABCD 4 ABC 5 ABC三、判断题1 √ 2 X 3 X 4 X 5 √6 √ 7 X 8 √ 9 X 10 X第二章中国人民银行法一、单项选择1 D 2 B 3 D 4 C 5 A二、多项选择1 ABCD 2 ABC 3 BD 4 BCD 5 ABD三、判断题1 X 2 √ 3 X 4 X 5 X6 √ 7 X 8 X 9 √ 10 X四、案例分析答案要点:1、写字楼经过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以作为资产评估。
2、有。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给中国人民的职权。
3、不能。 4、信托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一、单项选择1 A 2 B 3 C 4 C 5 D二、多项选择1 BCD 2 ABC 3 ABCD 4 ABC 5 ABD三、判断题1 X 2 X 3 X 4 √ 5 X 6 √ 四、案例分析答案要点:1、不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设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4、正确。
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第四章 票据法一、单项选择1 C 2 D 3 A 4 D 5 B 6 A 7 C 8 B 9 D 10 C二、多项选择1 ABC 2 ABCD 3 BCD 4 ABCD 5 AD6 BC 7 ABCD 8 CD 9 ABCD 10 ABCD三、判断题1 √ 2 √ 3 X 4 X 5 X6 X 7 X 8 X 9 √ 10 √四、案例分析答案要点:1、写字楼经过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以作为资产评估。
2、有。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给中国人民的职权。
3、不能。 4、信托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
第五章中国人民银行法一、单项选择1 B 2 C 3 B 4 A 5 A 6 B 7 DD 8 C 9 C 10 C二、多项选择1 BCD 2 ABCD 3 ABCDE 4 AD 5 AC6 ABCD 7 ABD 8 ABC 9 ABCD 10 BD三、判断题1 √ 2 X 3 √ 4 √ 5 X6 √ 7 X 8 X 9 √ 10 √四、案例分析答案要点:1、写字楼经过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可以作为资产评估。 2、有。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给中国人民的职权。 3、不能。
4、信托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还没有生效。第二章商业银行法一、单项选择1 A 2 B 3 C 4 C 5 D二、多项选择1 BCD 2 ABC 3 ABCD 4 ABC 5 ABD三、判断题1 X 2 X 3 X 4 √ 5 X 6 √ 四、案例分析答案要点:1、不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只是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
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设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金融法规作业3答案第六章 信托法一、单项选择1 C 2 D 3 C 4 C 5 D 6 B 7 B 8 C 9 A 10 B二、多项选择1 ABD 2 ABD 3 ABD 4 AD 5 ABC6 AC 7 ABCD 8 ABC 9 ABC 10 BD三、判断题1 X 2 √ 3 X 4 X 5 X6 √ 7 X 8 √ 9 X 10 √四、案例分析1答案要点:1、不能。根据信托法,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被依法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列为清算资产。
2、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恶信托受益权可列入清算财产范围依法处置。 3、可以,以供优先受偿。
根据信托法,信托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设立信托的,就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即可依法强制执行。2答案要点:1、应将信托财产与其 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2、不能。受托人只能以手续费或佣金形成取得报酬,不得利用受托财产为自己牟利,以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分成的方式取得的报酬是为信托法禁止的。
3、不恰当。信托事务一般都需要由 受托人亲自处理,只有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的事由时,受托人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甲信托公司应对造成的30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丙信托公司是否对甲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第七章 证券法一、单项选择1 D 2 B 3 A 4 B 5 A 6 B 7 B 8 C 9 D 10 C二、多项选择1 ABCD 2 ABCD 3 AD 4 AC 5 ACD6 ABC 7 ACD 8 AB 9 AB 10 BD三、判断题1 X 2 X 3 √ 4 X 5 X6 √ 7 X 8 X 9 X 10 X四、案例分析1答案要点:违法。
根据《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说明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因此甲公司行为违法。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用途而未经就诊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许可的不得发行新股,所以甲公司发行新股的计划将落空。
股东可依法对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侵犯股东合法权。
3.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没有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法规,适用相关的其他金融管理 法规即可。
部门规章有一部。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4.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一、刑法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专门监管法规1、第三方支付法规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
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3、众筹融资法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
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4、虚拟货币法规。
5.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互联网金融监管法治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互联网金融法律集
6.网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网贷平台毕竟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网贷平台的定性仍不够明晰。
p2p平台最初的定位是一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提供机会,并为撮合他们完成借贷行为提供帮助、服务,同时借此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双方的借贷利益中,只发挥中介职能的平台。 这是p2p最初的形式。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 p2p平台所涉业务出现了很大的转变。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人的热情,大部分平台在发布借贷信息等传统功能之外,还增加了借款人资质审核、投资人投资担保等功能。
从这个层面来说,p2p网贷平台又具备了一种居间服务的性质。 从权利义务关系上说,网贷平台与投资人和借贷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由平台撮合投资人和借贷人完成借贷法律关系,从中收取管理费、手续费。
网贷平台有权要求借贷人提供真实信息并保有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并披露的权利。一旦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平台应承担起逾期催收责任,用尽司法资源完成逾期催收。
然而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的网贷平台公开承诺为借贷提高担保,有的平台自营理财产品供投资者购买,甚至还有的平台作出“借款逾期后平台全额支付本息”等承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各种承诺伴随着诱人的高额利息回报,让投资人陷入难以取舍的境地。
还有的平台用自己提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存管的风险准备金来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平台的存管资金终归是有限的,一旦借款人不按用途使用资金或进行非法活动,放贷人极有可能无法收回本金或取得利息收入,一旦形成大规模的兑付潮,平台有多少资金来应对呢?还有自营理财产品的平台,是否涉嫌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进行运作? 这些问题暴露出来的监管缺失,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不仅影响着p2p网贷的发展,也对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带来隐患。
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中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 1、理财-资金池模式。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者用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募集资金。
3、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的,非法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在此次会议中,银监会等管理机构明确了国家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同时提示投资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的”提高警惕。
7.关于网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 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网贷属于债券投资,收益明确,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而大众常把它与股权众筹混淆,股权众筹属于权益投资,收益具有灵活性,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取未来收益,如京北众 筹、36氪等都属于股权众筹平台。
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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