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招标法律法规(在珠海的招投标市场中,有那些限制于投标人的条件有什么特点)其他
1.在珠海的招投标市场中,有那些限制于投标人的条件、有什么特点
第五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格条件;(二)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三)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破产的状态;(四)没有处于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的状态。招标人的任何附属机构,或向该建设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该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 禁止具有隶属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禁止同一项目负责人或相关技术负责人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第五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人,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人进行投标。第五十二条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均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同一专业或类别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五十三条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签订由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责任。联合体投标人应当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人中标的,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人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之后,不得再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人进行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五十四条联合体投标人参加资格审查获得通过之后,联合体投标人组成的任何变化均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变化之后的联合体投标人竞争能力降低或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审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五十五条联合体投标人各方应当指定一名主办人,授权主办人代表联合体投标人各方负责投标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主办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的授权文件。
第五十六条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主办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第五十七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及条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当中提交的业绩、信誉文件,应当同时附上可以提供查询的有效联系方式。投标人未有按照规定附上有效联系方式的,有关业绩、信誉文件将被拒绝。
第五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必须来源于投标人账户。
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得参与投标活动。第五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地点、人员。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文件除外。
第六十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部分文件、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或细微偏差补正除外。
第六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第六十二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确定中标人之后再参加投标;(三)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同投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员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地一致;(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变化;(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九)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三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二)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相关规定参与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三)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违反规定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违反规定将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违反规定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2.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3.招标与投标法律哪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及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各阶段的行为规则;
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
1.2.3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熟悉)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类别与资格认定
4.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1。
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1。2。
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主要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2005年制定,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
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5.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责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招投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因此,“陪标”这个角色粉墨登场,大家一起演戏。投标方或者承办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陪标”也是不可缺少的角色……【查看详细】 1. 什么是陪标? 所谓陪标,是招标过程中的灰色行为之一,以下三种举动均称为陪标:1.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2.投标方为了抬高标底或者形成垄断局面,事先串通一家或数家陪标者集体参与;3.承办方为了聚集人气而购买投标者参与。
2.“陪标”也成赚钱的门路? 在某网站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寻求陪标,要求:装饰二级资质,最近三年有过三百万左右的业绩即可,请大家帮忙,只须提供资质和相关手续,所有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都有我方制作,可直接或间接与陪标单位合作,如成功我方支付1000到3000不等的的介绍费。” 3. 别掉进“陪标”的陷阱——慧眼识别是“真招标”还是“跑龙套” 首先,要看项目情况、招标公司及参与投标公司情况。
如果有一家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的多次招标活动中多次中标,甲方指定这家招标公司为公开招标单位,那么这种招标肯定是走过场的,没有必要参与。其次,认真阅读标书,如果标书里面的某些要求只是某一两家供货企业独有的技术特长,或有指定品牌、型号的情况,这种标书一定是由某一企业编写的,如果自己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或拿货价格无优势,那参与投标就没多大意义了。
最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项目的情况,尤其是一些没有跟单的项目,如果标书编制的时间很短(不超过5天),多半是走过场的,那就没有必要去陪标了。 4.“陪标”是“人情交易” 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
这种人情交易成了行业内的“潜规则”。“在所有的招投标法规中,根本都找不到‘陪标’一词,可大家都这么干” 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市场部经理如是说。
5.“陪标”的天敌-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是否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 虚假招标之所以在“陪标”的掩护下屡屡成功,归根结底是竞争参与人均是来围标的。如果看到招标公告后来参与竞争的不限于事先安排好的陪标的这几家单位,那么结果也就不是这些围标人员所能操控的,所以对于这一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没有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
公开的信息是否充分体现了项目的竞争的价值以引起充分竞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有价值的招标项目进入交易市场后,参与竞争人实质上是处于不可确定的状态,而这种不可确定的状态恰恰是陪标的天敌。
6.“陪标”这个毒瘤难住了执法人员——对陪标的认定困难 业内专家认为,让“陪标”现象“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是对“阳光采购”的亵渎,而“陪标”现象的认定法律法规又没有相关的认定措施及规定,因此,“陪标”认定细则的出台亟需出台。“另一方面,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在招标环节严防陪标也尤为重要。”
7. “陪标”现象向政府采购提出了制度建设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种多重监管、多方行动下,“陪标”等不良现象仍有发生,这似乎也从另一个角度向政府采购提出了制度建设的要求。
8.山东青岛遏制工程陪标出新招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建管局出台了《关于申报建筑市场业绩的通知》,为有效遏制“陪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文件规定,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建设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于2007年1月10日以前,将2004年初至2006年底期间的业绩进行网上申报。
各责任主体申报的业绩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作为2007年度青岛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和招标投标电子评标依据。届时,投标企业不再需要携带任何业绩资料到评标再现场,计算机会自动从企业业绩数据库内抽取符合条件的企业业绩进行打分,从而有效遏制“陪标”现象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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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合同可以债权债务转移吗
一、招投标合同可以债权债务转移吗招投标合同不可以债权债务转移,《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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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废标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一、招投标废标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如果招标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出废标决定后,当事人对废标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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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资法律法规(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1.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1.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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