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用地法律法规(请问农业用地的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其他

扶风在线 2023-03-30 10:01

1.请问农业用地的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

最详细又最有权威的农业用地法律内容,都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在这部法律当中几乎可以找到所有农业土地使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的规定有哪几条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3.至今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2005 年 3 月 4 日) 5.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 年 9 月 17 日)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4 年 4 月 29 日) 7. 8.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 年 10 月 21 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

知(2004 年 10 月 31 日) 9.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6 年 5 月 30 日)

1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1 日) 11. 土地登记办法(2007 年 12 月 30 日) 12.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4 月 8 日) 13.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2009 年 6 月 19 日)

15.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录) (2008 年 10 月 12 日)

4.国家土地法最新规定

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5.农业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农业法律法规较多,常用的主要有以下这些:

农业法律部分:

1、《农业法》

2、《种子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土地管理法》

5、《农村土地承包法》

6、《林业法》

7、《渔业法》

8、《畜牧法》

9、《农业技术推广法》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业法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9、《农药管理条例》

10、《土地复垦条例》

6.国家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耕地法律法规

耕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耕地的条款: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等等,非法批准征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耕地,数量较大: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点关系的还有很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并处非法转让,非法占用耕地、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倒卖土地使用权、占用土地。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林地等农用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耕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耕地的条款,非法转让。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特别严重的

8.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10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2月4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16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九、争议与救济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7月17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

9.有关土地的法律有哪些

涉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大约有200多部,包括土地、房地产、财税等各个方面,其中核心法律大约10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划拨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6、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8、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0、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1、农村土地承包法;

12、物权法;

13、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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