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回收法律法规(我国废旧电池的法律法规:)其他

济源在线 2023-03-29 08:34

1.我国废旧电池的法律法规: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策

1. 总则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策。本技术>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2. 电池的生产与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

3. 资源再生

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废一次电池和混合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应当在封闭式构>物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次污染。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

4. 处理处置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

2.关于废旧电池的回收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么

我国政府对废电池污染问题非常重视。

为了彻底解决电池中的汞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电池产品的低汞和无汞化,1997年,国家经贸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量大面广的锌锰电池汞含量的限制分两步走:第一步,普通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达到低汞要求。 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 0。

025%的电池”;“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的0。025%的电池”。

第二步,碱性锌锰电池要达到无汞要求。通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

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目前,普通锌锰电池已基本达到低汞的要求;碱性锌锰电池经过统一抽样、统一检测,已有14家符合无汞电池标准、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生产设备先进的电池生产企业的29个品牌的碱性锌锰电池提前达到了无汞化的要求,其产量已占全国产量的50%以上。 为了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2001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中对电池产品从生产、回收及处置等均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严格限制和禁止生产汞电池,并要求回收处理废电池。 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已停止生产汞电池,发达国家的普通锌锰电池和碱锰电池已实现无汞化。

国外对电池的立法管理立足于对电池生产的低汞化、无害化、标识化和对生产商、销售商的分类回收责任原则,对废电池的回收利用要求有用成分的综合回收和进行无污染处理。国外对废电池的管理采用立法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政策,经济手段采取抵押金、专项处置费等形式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 的方针。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电池回收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群众的环保意识还较弱,随便丢弃废电池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不仅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同时,资源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回收利用。 为了规范管理废弃电池的回收和处置工作,目前,国家经贸委正会同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废电池的回收及处置利用的调研工作,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废干电池回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逐步完善废电池回收利用和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 。

3.国家对于废电池回收有哪些政策

政策规定,在废电池的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以防止有害物质渗出。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它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过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性或混合废电池,这一技术政策规定,将参照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处置或贮存。

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有关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这一技术政策建议,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4.国家对于废电池回收有哪些政策

政策规定,在废电池的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以防止有害物质渗出。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它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过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性或混合废电池,这一技术政策规定,将参照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处置或贮存。

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有关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这一技术政策建议,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5.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废旧电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所有固体废物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废旧电池,山东省过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布设废旧电池收集网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回收单位定期回收、处置。

办法明确规定,电池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含汞、含镉量高的电池,实现低汞、低镉或者无汞、无镉生产;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将废旧电池送交收集网点或者指定回收、处置的单位,不得随意丢弃;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其他危险废物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送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回收单位代为处置。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固体废物储存或者处理设施、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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