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勘探开发法律法规(中国关于石油的法律有哪些)其他

长春在线 2023-03-28 21:31

1.中国关于石油的法律有哪些

中国的石油方面法律主要分为两大块:

一、以《矿产资源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矿产资源法》(1986)、《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及《实施细则》(1990)、《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98)、《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暂行规定》(1990)、《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89)、《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1988)、《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

二、与油气储运工程领域相关的法律

油气储运工程中的法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然,我国刑法对一些犯罪行为的规定,如果牵涉到石油资源,也与此相关联。

2.探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无证勘查】是指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经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和登记而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无证勘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是指除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无制作权的单位或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印刷制作勘查许可证的行为。

也包括用涂改、擦消、拼凑等方式,对真实的勘查许可证进行改制的行为。冒用勘查许可证,是指非探矿权人冒用他人的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行为人基本上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动机,相应的行政处罚以财产罚为主,即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勘查许可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需按照刑法28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进行滚动勘查开发】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未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查开发许可证,便擅自进行滚动勘查开发作业的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申戒罚和财产罚。

擅自试采,是指进行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勘查的探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擅自进行试采的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申戒罚和财产罚。

【探矿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探矿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包括: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时,探矿权人不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甚至以各种方式拒绝检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不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或探矿权价款;等等。这些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法定事由发生时,未按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手续而擅自进行改变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申戒罚和能力罚。

其中,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是指在以下法定事由发生时: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未按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申戒罚和能力罚。

【擅自转让探矿权】是指未经探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而转让探矿权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擅自转让探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是指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勘查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为了私情、私利,故意违反法律和事实,做出枉法处理或者枉法决定的行为。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职权的行为。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指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3.国家对个人采油有什么规定

石油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是要是采油的话必须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008-11-06 19:4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 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 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 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 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 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 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 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 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 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 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 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 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 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 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 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 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 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 理由。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 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 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 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 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 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 志。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 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 年1000元。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 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 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 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 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 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 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

4.石油生产国的石油政策与法规有哪些

OPEC的油气政策 这个由石油生产国组成的石油卡特尔,从它诞生之日起到今天,一直受到世界的重视。

尽管与20世纪70年代相比,OPEC的石油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比例下降了,但是,OPEC成员国的油气探明总储量居世界首位,其强大的石油生产与供给能力,尤其是它实行的石油发展战略及石油政策,对世界石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OPEC在调整和实施其石油政策的过程中,协调行动、巩固团结,正逐步走向成熟,在国际石油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OPEC的石油政策主要从对产量控制和油价控制展开。OPEC通过对组织联合产量的控制和各国生产配额的分配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从1982年开始,OPEC采用配额制度来实现产量控制。配额制度是将产量额度在所有的成员之间分配,以协调削减石油产量。

OPEC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油价政策。生效日期会议地点变动(万桶)日产量上限(万桶)1998年2月利雅得?27.30*1998年4月利雅得-1.35525.951998年7月阿姆斯特丹/维也纳-1.25524.691999年4月海牙/维也纳-1.71622.972000年4月维也纳+1.71624.692000年7月维也纳+0.70825.402000年10月维也纳+0.80026.202000年11月维也纳+0.50026.702001年2月维也纳-1.50025.202001年4月维也纳-1.00024.202001年9月电话会议-1.00023.202002年1月开罗-1.50021.702003年1月维也纳+1.30023.002003年2月维也纳+1.50024.502003年6月维也纳+0.90025.402003年11月维也纳-0.90024.502004年4月阿尔及尔-1.00023.502004年7月贝鲁特+2.00025.502004年8月贝鲁特+0.50026.002004年11月维也纳+1.00027.002005年3月伊斯法罕+0.50027.502005年7月维也纳+0.50028.00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石油产量政策历来变动一览*OPEC 10国产量基准,利雅得减产的依据。

在成立的最初10年,针对国际油价不断下降的趋势,OPEC为了维护成员国的石油权益,实行了冻结油价的政策,通过有控制地增产、实现油田费用经费化、减少原油销售补贴等手段争取获得更多的石油收入。1961年至1970年9月,原油标价一直稳定在每桶18美元的水平。

20世纪70年代,OPEC实行大幅度提高油价的政策。通过实施提价、提税和取消销售回扣的策略,采取“参股制”及国有化方式,以及运用“石油武器”实行禁运和减产等斗争手段,从西方石油公司手中争夺回了石油资源主权和石油标价权,获得了巨额“石油美元”,并在国际石油市场占有了超过一半的销售份额。

阿拉伯轻油的官方价格,从1970年9月份之前的每桶1.8美元飙升到1980年4季度的每桶33.33美元,国际市场现货价格上涨到每桶38.63美元。这期间,爆发了1973年和1979?1980年的两次世界性“石油危机”。

20世纪80年代,OPEC针对世界石油消费量增长缓慢甚至下降以及非OPEC石油产量上升的形势,先是实行限产保价政策,以期阻止油价下滑,继而采取扩大市场份额等政策,以求保证石油收入和维持市场份额。这一时期OPEC遭到了严重的损失,其重要原因之一是OPEC前一时期过度提高油价政策而带来了负面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最近两年,OPEC调整并交替实行“限产保价”或“增产抑价”政策。前者是在油价长期走低情况下,通过限制或减少产量,缩小市场供应量,推动油价转跌回升;后者是通过增加产量,扩大市场投放量,抑制油价的暴涨,以达到稳定市场,增加石油收入,保持市场份额的目的。

2000年,OPEC建立了“自动油价平衡机制”,明确提出新的政策目标,即抑制油价波动,力求使国际市场的原油价格维持在对产油国和消费国均有利的水平上。OPEC的石油政策对世界石油市场的供需平衡及国际油价影响重大。

OPEC的石油政策从最初的以争取恢复自身权益为宗旨,到推崇建立公正、合理、有利于各方的油价水平,保证持续、有效的石油供应,从而稳定世界石油市场的政策目标。这对于世界石油业的发展,无疑是一个有益的、新的飞跃。

近年来,OPEC能源政策的调整围绕上面提到的新的目标进行。1999年,OPEC秋季部长会议提出要以库存量而不是以价格来决定产量的油价政策。

2000年3月,OPEC进一步调整其政策,建立了油价“自动平衡机制”,确定了22~28 美元的油价浮动范围作为其增减原油产量,以保证国际市场石油供应和稳定的油价政策。2001年,OPEC再次作出调整研究,建立新的、能够反映市场真实供需情况的原油定价基准,除调整油价政策外,各成员国也在修订其能源发展战略,包括适度开放由国家垄断的石油天然气部门,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和提供优惠条件吸引外国石油公司参与本国石油开采等。

委内瑞拉的能源战略重视加强同南美洲国家的能源合作,争取在建立统一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实现包括能源在内的基础设施现代化,推动拉美地区经济的尽快恢复与发展。非OPEC产油国的石油政策 以俄罗斯为例。

油气行业是俄罗斯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此类资源、确保其再生产水平、提高资源管理效率、在对外资源合作中维护国家利益是俄政府当前的首要任务。

作为最重要的非OPE。

5.石油企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油即石油,也称黑色金子,是一种粘稠的、深褐色(有时有点绿色的)液体。是石油刚开采出来未经提炼或加工的物质。地壳上层部分地区有石油储存。它由不同的碳氢化合物混合组成,其主要组成成分是烷烃,此外石油中还含硫、氧、氮、磷、钒等元素。不过不同油田的石油成分和外貌可以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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