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态法律法规(林业法律法规)其他
1.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2.林业相关政策法规
2002年是我国林业立法成就十分显著的一年,林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国家林业局参与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起草制定工作。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的法律凭证为“林权证”;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可以更长;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些规定既为规范林地承包管理,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进一步稳定已形成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成了《退耕还林条例》的起草、修改、报审工作。
这个《条例》已经去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367号国务院令发布,自今年1月20日起施行。这为进一步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实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规范退耕还林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2002年国家林业局公布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等一批部门规章。初步完成了《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林木品种审定管理办法》、《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营利性治沙申请登记管理办法》的审查工作。
《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等一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在讨论修改过程中。 《天然林保护条例》(讨论稿)的起草工作已由国家林业局完成。
国家林业局还组织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毁林开垦立案标准》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等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并参与了《农业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部分制定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各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78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办理答复文件74件。
3.最新的林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同、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满腔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程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
4.生态林的相关法规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生态林生态林的种类:一、防护林:主要包括水土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其他防护林;二、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生态林。3.1造林树种。
附表1中所列的乔木树种;附表2中所列的灌木树种;附表3中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3.2造林密度。
乔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00株(竹类为35株),北方为120株;灌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50株,北方为170株。附表3中的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兼用树种,其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3.3植被配置。用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与草进行乔草、灌草以及乔灌草混交时,若当年草的盖度大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附表3中的树种与灌草混交时,当年灌草盖度不得小于0.2。
3.4经营措施。生态林经营主要是利用自然地力形成和恢复林分植被。
禁止采取大面积的垦复、松土、割灌、除草等抚育措施。经济林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经济林。
4.1造林树种。附表4中所列的经济林树种;附表3中所列的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4.2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中规定的造林密度要求。
4.3植被配置。用附表3和附表4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3中的树种虽与灌草混交,但当年灌草盖度小于0.2。
4.4经营措施。经济林采用嫁接苗、大苗、名特优苗等,造林后可进行局部垦复、松土、施肥等抚育措施,同时必须采取林草间作和建造生物埂等水保措施。
5.1生态林与经济林带状、块状混交时,根据混交比例分别计入生态林和经济林面积。5.2 林与草带状、块状混交但达不到生态林和经济林造林密度和植被配置要求时,按林草所占比例分别计入林和草面积。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抄送:国家林业局天保办、退耕办、治沙办、调查规划设计院、“三北”防护林建设局。
附表1?重生态林造林主要乔木树种 南方地区 槭树 喜树 八角 云杉 鹅掌楸 松树 楝树 女贞 刺楸 冷杉 核桃楸 落叶松 杨树 翅荚木 南酸枣 柏树 水曲柳 杉木 柳树 枫香 拟赤杨 栎类 黄波罗 柳杉 刺槐 石栗 蓝果树 栲树 香椿 水杉 中槐 石楠 楠木 桦树 臭椿 池杉 榆树 楠木 重阳木 桤木 油桐 红豆杉 朴树 连香树 木莲 椴树 泡桐 云杉 银杏 泡桐 红豆树 槭树 杜松 冷杉 合欢 枫杨 皂荚 楝树 杜梨 柏树 相思 檫树 领春木 栾树 黄栌 栎类 檀树 木荷 虎皮楠 杨树 皂荚 栲树 楸树 香果树 青檀 柳树 白蜡 水青冈 木麻黄 红椿 珙桐 刺槐 沙枣 桦树 鹅掌楸 香椿 银鹊树 中槐 鹅耳枥 桤木 核桃楸 臭椿 竹类 檀树 文冠果 椴树 鹅耳枥 杨梅 北方地区 榆树 梧桐 桉树 黄连木 榕树 松树 银杏 合欢 樟树 杜英 任豆 落叶松 楸树 火炬树 附表2?生态林造林主要灌木树种 南方地区 蛇藤 黄栀子 金缕梅 丁香 忍冬 茅粟 山茶 金银花 沙地柏 黄栌 连翘 野山楂 锦鸡儿 山葡萄 绣线菊 黄荆 白柳 冬青 绣线菊 野葛 黄刺玫 荆条 麻黄 化香 枸子木 黄栌 黄蔷薇 野葛 黄柳 白檀 金缕梅 火棘 榆叶梅 酸枣 杨柴 海棠 小蘖 紫穗槐 珍珠梅 连翘 踏郎 蔷薇 山毛豆 三桠 虎榛子 河蒴荛花 白刺 山胡椒 黄荆 金银子 胡枝子 荚蓬 文冠果 山苍子 黑荆 野山楂 胡颓子 欧李 沙蒿 乌药 杭子梢 绣球 毛樱桃 梭梭 沙拐枣 灌木竹类 杜鹃 刺五加 紫穗槐 柠条 榛子 报春 车桑子 木瑾 金银花 毛条 狼牙刺 爬柳 余甘子 茉莉 杜鹃 花棒 沙冬青 盐肤木 沙棘 栀子 越橘 柽柳 杞柳 夹竹桃 马桑 十大功劳 刺五加 沙棘 白刺花 三棵针 胡枝子 北方地区 山桃 沙柳 狼黄荆 广东紫珠 锦鸡儿 小蘖 沙枣 附表3?生态林和经济林造林主要兼用树种 南方地区 柿树 花椒 油桐 柿树 杜仲 油茶 木瓜 杜仲 北方地区 山杏 漆树 核桃 木豆 厚朴 黑核桃 山楂 油橄榄 油橄榄 任豆 山茱萸 核桃 桑树 乌桕 乌桕 茶树 山核桃 板栗 花椒 油桐 板栗 桑树 香榧 枣树 枸杞 山茱萸 枣树 漆树 附表4? 经济林造林主要树种 南方地区 枇杷 桃 树 樱桃 李子 海棠 芒果 猕猴桃 李子 北方地区 葡萄 沙果 桔 树莓 葡萄 苹果 石榴 阿月浑子 柚 黄皮 石榴 梨树 无花果 黑穗醋栗 橙 苹果 肉桂 杏树 猕猴桃 巴旦杏 龙眼 梨树 黄柏 桃树 樱桃 仁用杏 荔枝 杏树 花红。
5.林业有哪些法律
您好。
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大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6.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发布);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林业部发布);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发布);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起);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分布);
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号令发布);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2日公布);
《海南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7.林业有哪些法律
您好。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大体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8.生态林的相关法规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生态林生态林的种类:一、防护林:主要包括水土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其他防护林;二、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生态林。3.1造林树种。
附表1中所列的乔木树种;附表2中所列的灌木树种;附表3中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3.2造林密度。
乔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00株(竹类为35株),北方为120株;灌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50株,北方为170株。附表3中的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兼用树种,其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3.3植被配置。用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与草进行乔草、灌草以及乔灌草混交时,若当年草的盖度大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附表3中的树种与灌草混交时,当年灌草盖度不得小于0.2。
3.4经营措施。生态林经营主要是利用自然地力形成和恢复林分植被。
禁止采取大面积的垦复、松土、割灌、除草等抚育措施。经济林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经济林。
4.1造林树种。附表4中所列的经济林树种;附表3中所列的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4.2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中规定的造林密度要求。
4.3植被配置。用附表3和附表4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3中的树种虽与灌草混交,但当年灌草盖度小于0.2。
4.4经营措施。经济林采用嫁接苗、大苗、名特优苗等,造林后可进行局部垦复、松土、施肥等抚育措施,同时必须采取林草间作和建造生物埂等水保措施。
5.1生态林与经济林带状、块状混交时,根据混交比例分别计入生态林和经济林面积。5.2 林与草带状、块状混交但达不到生态林和经济林造林密度和植被配置要求时,按林草所占比例分别计入林和草面积。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抄送:国家林业局天保办、退耕办、治沙办、调查规划设计院、“三北”防护林建设局。
附表1?重生态林造林主要乔木树种 南方地区 槭树 喜树 八角 云杉 鹅掌楸 松树 楝树 女贞 刺楸 冷杉 核桃楸 落叶松 杨树 翅荚木 南酸枣 柏树 水曲柳 杉木 柳树 枫香 拟赤杨 栎类 黄波罗 柳杉 刺槐 石栗 蓝果树 栲树 香椿 水杉 中槐 石楠 楠木 桦树 臭椿 池杉 榆树 楠木 重阳木 桤木 油桐 红豆杉 朴树 连香树 木莲 椴树 泡桐 云杉 银杏 泡桐 红豆树 槭树 杜松 冷杉 合欢 枫杨 皂荚 楝树 杜梨 柏树 相思 檫树 领春木 栾树 黄栌 栎类 檀树 木荷 虎皮楠 杨树 皂荚 栲树 楸树 香果树 青檀 柳树 白蜡 水青冈 木麻黄 红椿 珙桐 刺槐 沙枣 桦树 鹅掌楸 香椿 银鹊树 中槐 鹅耳枥 桤木 核桃楸 臭椿 竹类 檀树 文冠果 椴树 鹅耳枥 杨梅 北方地区 榆树 梧桐 桉树 黄连木 榕树 松树 银杏 合欢 樟树 杜英 任豆 落叶松 楸树 火炬树 附表2?生态林造林主要灌木树种 南方地区 蛇藤 黄栀子 金缕梅 丁香 忍冬 茅粟 山茶 金银花 沙地柏 黄栌 连翘 野山楂 锦鸡儿 山葡萄 绣线菊 黄荆 白柳 冬青 绣线菊 野葛 黄刺玫 荆条 麻黄 化香 枸子木 黄栌 黄蔷薇 野葛 黄柳 白檀 金缕梅 火棘 榆叶梅 酸枣 杨柴 海棠 小蘖 紫穗槐 珍珠梅 连翘 踏郎 蔷薇 山毛豆 三桠 虎榛子 河蒴荛花 白刺 山胡椒 黄荆 金银子 胡枝子 荚蓬 文冠果 山苍子 黑荆 野山楂 胡颓子 欧李 沙蒿 乌药 杭子梢 绣球 毛樱桃 梭梭 沙拐枣 灌木竹类 杜鹃 刺五加 紫穗槐 柠条 榛子 报春 车桑子 木瑾 金银花 毛条 狼牙刺 爬柳 余甘子 茉莉 杜鹃 花棒 沙冬青 盐肤木 沙棘 栀子 越橘 柽柳 杞柳 夹竹桃 马桑 十大功劳 刺五加 沙棘 白刺花 三棵针 胡枝子 北方地区 山桃 沙柳 狼黄荆 广东紫珠 锦鸡儿 小蘖 沙枣 附表3?生态林和经济林造林主要兼用树种 南方地区 柿树 花椒 油桐 柿树 杜仲 油茶 木瓜 杜仲 北方地区 山杏 漆树 核桃 木豆 厚朴 黑核桃 山楂 油橄榄 油橄榄 任豆 山茱萸 核桃 桑树 乌桕 乌桕 茶树 山核桃 板栗 花椒 油桐 板栗 桑树 香榧 枣树 枸杞 山茱萸 枣树 漆树 附表4? 经济林造林主要树种 南方地区 枇杷 桃 树 樱桃 李子 海棠 芒果 猕猴桃 李子 北方地区 葡萄 沙果 桔 树莓 葡萄 苹果 石榴 阿月浑子 柚 黄皮 石榴 梨树 无花果 黑穗醋栗 橙 苹果 肉桂 杏树 猕猴桃 巴旦杏 龙眼 梨树 黄柏 桃树 樱桃 仁用杏 荔枝 杏树 花红。
9.刑法规定生态林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号 2000年11月22日公布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年5月9日发布施行)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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