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是什么)其他

濮阳在线 2023-03-27 20:03

1.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其他单位、个人违反 本条例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市、区住宅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市、区住宅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 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市、区住宅主 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缮或粉刷;逾期拒不修缮或粉刷的,可处以三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市、区住宅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 期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管理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原则,保持物业与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维护业主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住宅区、工业区、写字楼、商住楼等各类物业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包括物业管理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七条 在特区设立物业管理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有十名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包括三名以上持有房地产、建筑工程、机电设备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一名以上具有会计师技术职称的专职刽十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物业管理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所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主管部门核准,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不予核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等级评定和年度审核制度。 一、二、三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等级标准及评定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市主管部门应予评定相应的等级,并将评定结果登报公布。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应予降级,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让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或其他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及资质证书核准手续。

第三章 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的,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 前款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管理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业主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从其规定。 业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1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中应有市、区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者制作招标文件应客观、公正,并广泛听取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 前款所称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须知、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

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j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情况、园林绿化状况、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形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3.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不用,你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折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折叠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折叠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1] 折叠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折叠第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折叠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折叠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折叠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折叠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折叠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折叠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折叠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 折叠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折叠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折叠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折叠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折叠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折叠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

4.关于深圳市物业公司收取私人车库管理费,收费依据是什么

1、《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深价联字〔2006〕18号,可百度)

第九条 下列项目支出可以列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支出,但不得重复计算: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增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和收费。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2、依照上述规定,如果你在物业管理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同意收取私人车库管理费的话,物业公司收费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5.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从保障业主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权利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物权保护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损害赔偿处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物业公司主体管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还有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等一系列关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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