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律法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其他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规包括了哪些内容
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有关建设用地许可证的 规定的总称。
中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 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 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许 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 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 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 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退回。”上述规定,为保证在城市规划区 内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防止非法占地,提供了法 律依据。
3.办理土地证的时候,都说要有规划许可证,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
理当如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时起什么法律较果
按政府法规规定,没有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无法领取拆迁许可证。
对于国有划拨土地来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之前进行用地前期准备的法律凭证。但由于此时土地尚未落实,仅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不能作为拆迁活动的法律依据。
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作为领取土地拆迁证的一项法律依据。
5.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注意哪些
具体你要到你们当地建设部门咨询的,他们的回答才是硬道理~呵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分两种情况:划拨土地要先办理选址意见书(城建主管部门),然后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发展计划部门),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城建主管部门),再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主管部门)。
通过拍卖获得的土地只要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去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城建主管部门),再去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主管部门)就可以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诱发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证的区别:用途不同、办理程序不同。
1、用途不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为满足城市用地规划,和公民的生产生活生存、商业居住生活等长期需要,指导公民合理使用建设用地,按照规划选址建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城市区域功能发展,公民有权根据自身历史现状、生产生活生存、商业居住生活等长期需要,按照规划选址建房,合理使用建设用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2、办理程序不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建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或征用、划拨土地前,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拟建项目的位置和范围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法定凭证,是拟建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扩展资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用:
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区别是:作用不同、颁发的部门不同、颁发的对象不同、领取的时间不同。
1、作用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管项目的选址、性质、用途等;《建设用地批准书》主要管项目在建设前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管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注明。
2、颁发的部门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
3、颁发的对象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单位或个人。
4、领取的时间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收土地前;《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建设前;《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建成以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颁发。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一、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二、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三、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四、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搜狗百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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