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复议不服再向人)其他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复议不服再向人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是法律,即行政诉讼法。 此句话的错误在于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发晕提起行政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关于具体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范围,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规定,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什么情况下必须先经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先 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又称复议前置。
在此情况下,个人、组织在法定复议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者在复议期间,都不能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只有等复议决定作出后才能起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行政复议前置原则的情况主要有: (1)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一级复议前置的规定。一般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一级复议前置原则。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 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 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 不服的,需要向再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二级复议前置程序。
当事人没有穷尽行政补救的手段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 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能同时运作的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无论选择哪种救济途径,只能依据有关规定,有选择、有秩序地进行,而不能同时使用这两种制度。从理论上说,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是独立的程序,在进行中不能相互干 涉,否则不利于发挥各自的功能。
因此,《行政复议法》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 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 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 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 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也就是说: 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 议,如果未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 复议机关明确表示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实行复议前置,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使行政机关通过行政 复议活动,加强对本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有利于行政职权的合法、有效行使。 另一方 面,由于许多行政争议都涉及一定的专业知识,如果这些争议先由熟悉相关业务的行政机 关来处理,有利于及时解决行政纠纷,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5.什么情况需要先行政复议后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扩展材料: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7、《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法律规定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行政复核
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复议终局型——一种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案件;一种是既属于行政复议又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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