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法律法规温州(危旧房改造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其他

青岛律师事务所 2023-03-26 04:12

1.危旧房改造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危旧房”改造国家层面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等。

各地方政府会有更明确的地方法规知道危房改造。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等。

2010年1月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补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2.危旧房改造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危旧房”改造国家层面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等。各地方政府会有更明确的地方法规知道危房改造。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等。

2010年1月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补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3.农村旧房改造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4.咨询一下关于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

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

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

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

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

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日内完

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

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

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

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

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

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

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

摘自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及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5.咨询一下关于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

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

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

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

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

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日内完

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

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

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

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

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

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

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

摘自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及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6.在我国,危房改造政策有新规出台吗

目前,2017并无农村危房改造的新规出现,参照以往规定。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

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

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 贫困残疾人家庭。

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

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 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 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

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

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 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 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

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 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

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三、补助标准 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同时按人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 危房改造必须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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