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宾县在线 2023-03-22 09:25

1.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条款如下: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产品责任的基本特征和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瑕疵给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基本特征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一般侵权责任加害人是单独的公民或法人,而产品责任的加害人则可能是单独公民或法人,也可能是多数公民或法人。而另一方面,产品责任与其他类型的特殊侵权责任也有不同,其表现在:产品责任是由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它加害于消费者的方式也是通过缺陷产品的使用或消费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并非加害人的直接加害行为所致。

产品责任的成立条件产品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险。所谓质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险,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设计上的瑕疵,即因设计的错误而使产品具有缺陷;二是制造上的瑕疵,即因生产零部件及组装过程中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三是指示上的缺陷,即生产者对产品的特点及使用方法未做适当说明或警告,致使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遭到损害。

第二个条件,产品的质量瑕疵在销售时已存在。也就是说,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没有责任,而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在销售前消除产品瑕疵或不合理危险,从而违反了注意交易安全的义务。

第三个条件,由于产品瑕疵而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了损害,而且产品瑕疵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要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的范围包括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如果产品质量瑕疵仅产生产品本身价值的降低或未引起其他财产和人身损害,则属于产品质量责任而不属'于产品责任,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加害人承担产品责任的理由和根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对产品责任主要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指产品责任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产品责任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时,可以推定其有过错,从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使其承担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受害者请求赔偿,本应由受害者负责举证证明经营者有过错;而质量责任认定则要求经营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推定为有过错,从而要承担产品责任。

3.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4.针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5、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施行)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 年 7月 5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并施行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4年10月25日施行)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3年6月29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2013年8月19日修正)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5月14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11年12月31日修正)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9月1日)12、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1年9月1日修正)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施行)4、生产安。

5.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提供部分主要的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详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flfgsjk/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