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池违反的法律法规(银行对理财资金池的法规有哪些)其他
1.银行对理财资金池的法规有哪些
首先,对于理财资金池,举个例子,一家银行发行了“票据类”、“组合类”和“信托类”等各种期限、种类和预期年化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客户购买这些产品的资金都归入银行统一的“资金池”,由银行相关部门运作“资金池”中的资金,比如购买债券、票据和信托产品等,甚至直接用于放贷。
银行开发的资金池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参照基金产品的运作模式,通过滚动发行期限较短的理财产品筹集资金,将资金投资于期限较长的资产。短期限产品的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要低于长期限产品,银行可以通过期限错配来获取最大的收益。
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需要引导商业银行审慎、规范推进理财业务创新。应在制度层面给理财产品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厘清银行和投资者之间、银行和投资资产之间的权责关系。
加强表外理财产品风险管理和投资者教育。 一是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应着重考量其风险收益的分担是否合理。首先要求理财产品可单独核算,这是考查风险和收益的基础;其次是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即体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原则。
银行应设计合理的收益和损失分配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审慎开展业务。二是加强表外理财产品风险管理。
一方面,要从严掌握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根据业务真实属性和风险状况,及时、足额计提资本和风险准备。另一方面,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表内表外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合作的“防火墙”,避免表外业务风险的跨市场、交叉性传染。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理财产品发行、存续和到期等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投向、风险评级、客户收益等信息,银行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提高产品透明度。
四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权责。应在制度层面给理财产品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厘清银行和投资者之间、银行和投资资产之间的权责关系,同时尊重理财产品契约本身的严肃性。
银行由于在专业技能、信息、决策和谈判能力上的优势,应始终把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并做到谨慎投资。五是加强投资者教育。
提高金融消费者对理财产品性质的认知能力和对风险的识别能力,改变金融消费者将理财视为一种变相的存款并期望“旱涝保收”的观念,使其理性购买理财产品,推动理财产品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y。
2.银行对理财资金池的法规有哪些
资金池理财是指银行将发行多款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一个“大池子”。同时,银行对池子里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投向一个由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产品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并将此资产包的整体收益作为多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银行利用资金与资产的期限错配赚取期限溢价,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循环发行来保证“大池子”中资金的稳定性。
这一模式的风险在于将短期风险不断延后,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而且在“资金池”中,资金无法与投资标的一一对应,导致银行和客户都很难估算投资成本与风险参数。
3.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三、【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4.关于网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 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网贷属于债券投资,收益明确,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而大众常把它与股权众筹混淆,股权众筹属于权益投资,收益具有灵活性,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取未来收益,如京北众 筹、36氪等都属于股权众筹平台。
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网贷
5.网贷消费方面的法律
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二)居间费用: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P2P网贷平台业务边界有四条“红线”: (一)是明确贷款平台的中介性质。
(二)是贷款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投资融资、贷款担保。
(四)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借款人提供资料由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 (五)规避资金池。
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
三、合规方案: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保险公司将扮演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角色。
(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条规定 一、银监会监管意见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
2、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透露了银监会的5点监管意见,其中包括 (一)是要设立准入门槛。 (二)是不得以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应当及时做好网站及平台。
(2)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与保险公司合作。
(三)是要完善平台收费机制: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四)是要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五)是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等五个方面、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产权交易、技术支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三是引入担保公司作担保,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重大信息在平台网站上及时披露。
(七)针对要即将设立准入门槛(可能要求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收取居间服务费: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一方以欺诈,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一)P2P贷款平台定位:信息中介: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咨询、市场营销、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具体为平台管理费。
(三)担保:一是风险准备金,将风险准备金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 (六)信息披露、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
6.微信红包有资金池算非法集资吗
微信红包有资金池不算尾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之一是给高额的回报。
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的,即构成了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7.网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扩展资料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
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监管思路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一、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不得搞资金池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省级监管部门可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电子登记、资金托管制度,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方能推动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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