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票据违反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哪些)其他
1.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哪些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来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自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
十六、在财务zhidao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2.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十七种: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二)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三)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行为; (四)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五)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行为; (六)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 (七)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 (八)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行为; (九)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 (十)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 (十一)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十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十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行为; (十四)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五)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3.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发生业务内容不符,违反什么财经纪律
虚开发票的纪律。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作为销售方或是服务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企业的义务,发票在税务中担当的角色,这不需要多加解释,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这也是必须做到的,有些企业乱来,必然受到税务机关的稽查,并得到应有的惩罚。
另外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来操作发票的开具,如上所说的,客户不合理的需求,作为企业应该拒绝,对于发票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也要谨慎细致地纠正。
扩展资料
《刑法》的基本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4.违反会计法规罚款的额度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
前者是违法,后者是违规,处罚的部门和结果自然也就不一样。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力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相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违反会计法规行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
5.财经法规多选题 什么情况票据无效
票据无效情况有一下几点:
1、《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3、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6.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一般行为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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