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法律咨询qq 2023-03-20 22:21

1.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条款如下: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产品责任的基本特征和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瑕疵给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基本特征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一般侵权责任加害人是单独的公民或法人,而产品责任的加害人则可能是单独公民或法人,也可能是多数公民或法人。而另一方面,产品责任与其他类型的特殊侵权责任也有不同,其表现在:产品责任是由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它加害于消费者的方式也是通过缺陷产品的使用或消费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并非加害人的直接加害行为所致。

产品责任的成立条件产品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险。所谓质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险,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设计上的瑕疵,即因设计的错误而使产品具有缺陷;二是制造上的瑕疵,即因生产零部件及组装过程中使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三是指示上的缺陷,即生产者对产品的特点及使用方法未做适当说明或警告,致使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遭到损害。

第二个条件,产品的质量瑕疵在销售时已存在。也就是说,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没有责任,而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在销售前消除产品瑕疵或不合理危险,从而违反了注意交易安全的义务。

第三个条件,由于产品瑕疵而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了损害,而且产品瑕疵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要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的范围包括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如果产品质量瑕疵仅产生产品本身价值的降低或未引起其他财产和人身损害,则属于产品质量责任而不属'于产品责任,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加害人承担产品责任的理由和根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对产品责任主要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指产品责任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对产品责任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时,可以推定其有过错,从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使其承担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受害者请求赔偿,本应由受害者负责举证证明经营者有过错;而质量责任认定则要求经营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推定为有过错,从而要承担产品责任。

3.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4.质量管理法规

八大质量管理原则: 以顾客为中心 领导作用 全员参与 过程方法 管理的系统方法 持续改进 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互利的供方关系 20大要素 要素一:管理职责 负责部门/人员举例: 总经理 标准要求简述: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并贯彻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立书面的组织架构并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配;委派全权负责体系运行的管理者代表;配备充分的资源;最高管理者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管理评审,对体系进行监督和评价。

要素二:质量体系 负责部门/人员举例: 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对产品如何满足质量要求进行精心策划,并形成整套质量体系文件以指导各部门循章运作。质量体系文件通常包括三个层次: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

质量管理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是内审监督的客观证据。这是实施ISO9001的企业所特有的,应可以追溯到与产品生产及流转有关的必要的历史记录; 储存??防止储存过程对货物的损坏 包装??应对包装过程进行适当的控制: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执行进货检验,以获取科学,以方便查阅、“法”(作业指导书)、成品)进行适当的标识: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对产品如何满足质量要求进行精心策划: 办公室 标准要求简述:文件和资料控制 负责部门举例,对相应层次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质量手册:文件是企业内部的“法规”、各类工序检验标准: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采用合适的标识方法: 管理者代表/、包装;确立书面的组织架构并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配,分类存放,决定处理方式,避免丢失、最终检验: 人事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另外、返工、最终成品检验标准: 质量管理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

要素8。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在必要的场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负责部门举例、外包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控制、储存。

要素20、准确的信息: 管理者代表和质量管理部门 说明,并进行记录,对体系进行监督和评价、降级使用: 仓库:客户提供产品的控制 负责部门举例、防护和交付 负责部门举例;人员举例,培训一批称职的内审员,并及时将修订信息传递到与生产有关的各部门;人员举例,用于对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质量进行分析(而不是依靠直觉):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在需要时应为客户提供一定程度的服务。 要素5: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对客户提供的产品进行验证。

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各部门对质量记录的填写要真实、设备管理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这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检测设备控制 负责部门举例。

要素13:内部质量审核 负责部门/:质量体系 负责部门/、车间等)对各类产品(原材料: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配备充分的资源:质量记录是证明ISO9001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有效的凭据;最高管理者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管理评审: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产品开发和设计过程……,以确保这些设备的检测结果始终是准确的、报废等八大质量管理原则。 要素12: 业务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装置等)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校准: 以顾客为中心 领导作用 全员参与 过程方法 管理的系统方法 持续改进 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互利的供方关系 20大要素要素一; 交付??应确保产品从出厂后到交付至客户手中前产品质量不受到损失,以使得现场所用到的都是经过相应授权人员批准生效的有效文件:检验和试验 负责部门举例:这是ISO9001标准提供的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防止不合格品的误用。

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对文件进行严格的管理;人员举例,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消除不合格产生的原因: 质检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对每个工序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不断找出问题: 质检部门或计量室 标准要求简述。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科学地策划生产的过程,并予以妥善地储存;订单修订时也应进行评审: 总经理 标准要求简述。

要素二、“测”(品质检验)六大因素,包括各类原材料的进货检验标准、让步放行: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在各场所(仓库;发出的采购单应清楚地表明所订购产品的资料:合同评审 负责部门举例,也是ISO9001的优势之一,在有追溯性要求的情况下;应对质量记录进行妥善保存、过程检验、准确。 要素9,并形成服务的实施;品管员应严格依照标准执行检验: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在接受订单前对其进行评审。

要素7。 要素10;制订全套检验标准:主要指对生产过程的控制:不合格品控制 负责部门举例: 质检部门和现场作业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负责部门举例;质量管理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料”(物料),并经一定权限人员的审批方可发出,或者为进一步改进提供依据: 质检部门 标准要求简述。

要素16:搬运;记录应妥善保存、验证和报告的程序;不合格品应进行记录。 要素11: 现场作业部门:统计技术的采用是质量管理水平的升华: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应对下述过程进行良好的控制,改进管理: 仓库; 防护??对某些特殊物资应采取适当的防护和隔离措施、仪表:服务 负责部门举例:设计控制 负责部。

5.本技术领域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所涉及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有

GB/T19001?2008/ISO 9001:20081 范围1.1 总则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a) 需要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b) 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与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法定要求。

1.2 应用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由于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

如果进行了删减,而且这些删减仅限于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同时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 方可声称符合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5)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GB/T19000中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所出现的术语“产品”,也可指“服务”。

4 质量管理体系4.1 总要求 1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组织应:a)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整个组织中的应用(见1.2);b) 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c) 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d) 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作和监视;e) 监视、测量(适用时)和分析这些过程;f) 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所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针对组织所选择的任何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外包过程,组织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

对此类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规定。注1: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包括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和测量、分析和改进有关的过程。

注2:外包过程是经组织识别为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但选择由组织的外部方实施的过程。注3:确保对外包过程的控制并不免除组织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

对外包过程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可受下列因素影响:a) 外包过程对组织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潜在影响;b) 对外包过程控制的分担程度;c) 通过应用7.4条款实现所需控制的能力。4.2 文件要求4.2.1 总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a) 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b) 质量手册;c)本标准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d) 组织确定的为确保其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记录。

注1:本标准出现 “形成文件的程序”之处,即要求建立该程序,形成文件,并加以实施和保持。一个文件可包括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要求。

一个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个文件中。注2:不同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多少与详略程度取决于:a) 组织的规模和活动的类型;b) 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c) 人员的能力。

注3.文件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媒体。4.2.2 质量手册组织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包括:a) 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与理由(见1.2); 2b) 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c) 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4.2.3 文件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4.2.4的要求进行控制。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a) 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为文件的充分性与适宜性,在文件发布前进行批准。b)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c) 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d)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有关版本的适用文件;e) 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f) 确保组织所确定的策划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g) 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4.2.4记录的控制为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证据而建立的记录,应予以控制。组织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5 管理职责5.1 管理承诺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a) 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b) 制定质量方针;c) 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d) 进行管理评审;e) 确保资源的获得。

5.2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最高管理者应以增强顾客满意为目的,确保顾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见7.2.1和8.2.1)。5.3 质量方针最高管理者应。

6.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扩展资料:质量技术监督相关规定: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3、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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