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背书时能附条件吗其他
一、承兑汇票背书时能附条件吗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二、票据背书位置该如何选择
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的背面,而不是票据的正面。
其原由是为了保证背书人签章同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的签章相区分,以明确其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允许背书人背书在票据正面,则不能确认该签章是背书人行为还是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票据行为,也就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了,基于此,《票据法》明确规定,背书人作成背书时,应将各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的背面,如果记载于票据的正面,则背书无效。
在特殊情况下,票据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粘单上。
这种情况是指当票据转让次数较多,其票据背面允许背书的位置不足以满足背书行为所需时,背书人可以运用粘单,并将背书的事项记载于粘单上,其背书具有同记载于票据背面相同的效力。
粘单是指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票据背书所需而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由此可以看出,粘单不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为了满足背书须要另外附加的,因此,为保证粘单的效力,运用票据粘单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票据本身允许背书的位置没有再行背书的余地。
2、粘单的第一运用人应在作成背书前,将粘单正确粘接于票据贴粘单处,并在粘接处签章,以明确粘单的第一运用人,证明粘单的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背书除要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要根据背书的目的、作用的不同,选择合理的背书位置。
如在工作中常用的保证背书,就因背书人背书的目的、作用不同,其背书位置就不相同,一种情况是为承兑人作保证,其签章位置为票据正面;一种情况是为背书人作保证,其签章位置为票据背面相应的位置,两种情况下都要注明被保证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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