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监测法律法规(国家环保局对自行监测有什么法律法规要求)其他

张掖在线 2023-03-18 00:42

1.国家环保局对自行监测有什么法律法规要求

首先,需要改革自动监测制度国家环保总局2005 年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但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主体责任不明确。如第十三条规定: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

但并未明确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是谁的责任。多年来,实际操作中普遍的情况是环保部门在帮企业做监测,或由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来执行。

排污企业自己无权进入自动监测的控制室。后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可是,由于自动监控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在国家规定的自动监控系统的强制检定、定期校验等环节上难以执行到位,另外,在产生超标排放的记录时,企业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等常常提出质疑,导致环保部门难以依据自动监控的数据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对企业进行监管。

同理,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导致很多地方排污费的征收弹性很大,经常是“议价收费”。而一旦“费改税”,作为税收的依据,排放的数据就必须是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的。

从顺利推行环境税的角度, 在线监控制度也必须改革。

2.国家环保局对自行监测有什么法律法规要求

首先,需要改革自动监测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2005 年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但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主体责任不明确。如第十三条规定: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但并未明确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是谁的责任。多年来,实际操作中普遍的情况是环保部门在帮企业做监测,或由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来执行。排污企业自己无权进入自动监测的控制室。

后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可是,由于自动监控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在国家规定的自动监控系统的强制检定、定期校验等环节上难以执行到位,另外,在产生超标排放的记录时,企业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等常常提出质疑,导致环保部门难以依据自动监控的数据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对企业进行监管。同理,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导致很多地方排污费的征收弹性很大,经常是“议价收费”。而一旦“费改税”,作为税收的依据,排放的数据就必须是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的。从顺利推行环境税的角度, 在线监控制度也必须改革。

3.自行监测政策依据是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履行自行监测并对外发布监测信息是其法定义务,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监测,并履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2019年5月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就发布了《关于组织全面开展排放废气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明确自行监测对象即确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名单。各地要对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名录库、环境统计和大气应急管控等管理名录,梳理排查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气的工业企业,确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名录,确保应测尽测。

简言之,什么侥幸心理之类的,还是不要存在了??所有涉及排放废气的工业企业应测尽测。

4.如何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企业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己的实验室和人员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监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全面开展排放废气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并要求及时做好信息发布:

(一)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各地督促名录内的企业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主要为废气排放监测,主要因子包括SO2、NOX、颗粒物和VOCs等,各企业根据自身污染物产排特点确定监测因子,报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自行监测的点位、项目、频次、方法等要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总则规定的要求。企业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二)对于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放口,应开展人工比对监测,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据比对;比对监测合格或经维护校准后合格的,可填写自动监控数据,比对监测不合格的,填写人工监测数据。

(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非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分别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平台和生态环境部全国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企业对其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环保法规已经提出了餐饮油烟、废水自行检测的规定,就是每年生产的

依据就是安全环保法律法规!

1、首先从国家今年的政策可以看出,生态环境安全已经是全名关注的问题了 ,而且国家也已经提出了保护环境生态安全的要求和文件了;

2、环保法规已经提出了餐饮油烟、废水自行检测的规定 ,但是因为各个地方的政策文件不一样,所以检测周期、检测项目、检测要求都不一样,但是大的框架一样,就是每年生产的废水和油烟都必须检测;

3、最后餐饮油烟和废水是需要检测,但是不一定是自己自行检测 ,也有可能是质监局和工商那边统一检测

6.中国自行车法律 及处罚

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右侧通行;

道路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有自行车道的,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

没有自行车道的,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距右边1.5米内)行驶,享有路权;

有自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自行车道;

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混合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有路权,一般的大型立交桥下都设有混合道

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规定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自行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应当下车推行通过;

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自行车其他规定

自行车载货:高不得超过离地1.5米,宽左右不得超车把0.15米,长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不得载人(12岁以下儿童例外)。

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

未满12周岁不得独自骑行上路。

不得醉酒驾驶。

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不得扶身并行、双手离把骑行。

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相关处罚

骑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可处警告或罚款5-50元,拒绝接受罚款的,可扣留自行车。

骑自行车违法被交警查获,骑车人无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车。

关于汽车携带自行车问题

车顶架:高度不得超出车顶0.5米

车尾架:(没规定)不得遮挡机动车牌号。

牵引挂车:不得超过700公斤

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成因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有争议的,报警。

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

安全原则,即: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

一般来说,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

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警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定责的:一方过错,全责;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属意外,各方均无责;一方故意,他方无责。

无法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只载明已知事故情况、事实。

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成因、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行政裁决的法律文书,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可作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

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事故损害赔偿有三种方式:双方自行协商、交警调解、法院裁定。

轻微事故可双方自行协商赔偿

一般事故若双方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双方应书面向交警申请n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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