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水库运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中国法律咨询网 2023-03-17 12:42

1.水库运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全管理法规是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有关条例、部门bai规章及管理法规定。

它是指国家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管du理法规的总称。安全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有:确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原则;明确安全zhi生产体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时、休假制度等。

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许dao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内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容计标准》等。

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者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要求缩短水利工程合理建设工期,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

(五)未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或者未对病、险水库及时下达限制蓄水或者空库运行应急指令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工程的重要部位或者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可处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监理人员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预警方案规定做好预警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时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二条因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3.水库承包相关法律法规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中指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这句话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建议先弄清楚你看中的水库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灌溉发电性质的拿就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但是如果是当地的水源地,那就是不允许被开发的。

(2)如果你承包成功,日后就必须在保护水资源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养殖。

收费范围

《水法》第七条指出“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项法规对承包了水库、河流养鱼的养殖户来说其实是个保护盾,你承包成功就享有用益物权,别人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就跑来钓鱼的话你是可以告他的。

4.谁能告诉我关于水库的有关法律,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公布施行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台风即将登陆、天气预报有暴雨甚至特大暴雨的情况下,福溪水库应当提前放水尽量腾出库容。

而在2004年8月12日20时30分,即台风即将登陆前6小时,福溪水库水位以每小时1米多的速度上涨,而此时福溪水库仍未开闸泄洪。直到台风登陆后近两小时内水库水位迅速涨至汛限水位时,被告还是未开闸泄洪,而是采取让洪水自溢的方式处理。

最后,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4小时后才开闸泄洪,但为时已晚。

5.有关大坝、水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人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997]500号)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

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水电部(76)电生字第69号文)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

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211-2005)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03)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S5029-2005)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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