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员工被辞退的法律问题其他

刑事案件律师咨询 2023-03-16 13:10
Y某,男性,现年62周岁,2014年6月与甲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后作为甲公司员工从事厨师工作,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地点为乙公司,每月的工资发放由甲公司负责发放,未缴纳社保。

01、案情简介
Y某工作至2019年6月初,因甲公司办理健康证时发现Y某年龄已过60周岁,口头告知Y某被辞退。2020年1月初,Y某向甲公司所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事项如下:1、由甲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由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由甲公司支付休息日工资报酬;4、由甲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5、由甲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仲裁过程中,Y某主张合同期满后,甲公司与其续签1年劳动合同,2017年6月续签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同时,由于甲公司经营范围的特殊性,Y某经常在周末加班,且没有年休假。在Y某无过错的情况下,甲公司将其口头辞退没有合法依据。甲公司对于Y某的主张表示,其与Y某之间只存在2014年至2015年1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为证,之后Y某在乙公司工作,Y某非甲公司员工,双方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Y某对于其加班的主张未进行举证,请求不成立。且在Y某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其与用人单位就应该已经终止劳动合同,Y某与用人单位非劳动关系,而是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关系。
后经仲裁裁决,确认Y某与甲公司2015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默示的劳动合同关系;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过法定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因未举证证明Y公司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不予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因未举证证明休息日加班的行为,不予支持休息日工资报酬;甲公司应向Y某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02、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
(1)在无争议的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之后,与Y某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
(2)在Y某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其继续从事原工作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提供劳务?
(3)在发现Y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口头辞退的行为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对于不再接受Y某提供劳务的行为的宣告?如果是宣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种解除行为是否违法?
03、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1)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七:《会议纪要二》第27条“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由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本案中,在法院依甲公司提交的与Y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认定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在合同期满后Y某事实上以甲公司雇员的身份从事与原合同约定相同的工作内容,并从甲公司获取工资报酬。双方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默示的劳动合同关系。
(2)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未离职的工作性质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等都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内容。
一般来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部分法院认为在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为劳动关系。本案中因甲公司未为Y某办理退休手续,且因为甲公司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Y某无法自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与部分法院的观点一致,认为Y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甲公司之间仍为劳动关系。

(3)如何认定以劳动者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其辞退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合法?按照上文中对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离职的工作性质认定,实务中应按照两种认定方式来分析:
如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甲公司将其辞退的性质为解除与Y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与上述规定类似的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之十三;《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之二十一、二十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实务问题;《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
甲公司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但在本案中,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未支持Y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为,Y某称甲公司口头将其辞退,但未就甲公司将其辞退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在无法确认甲公司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前提下,更无法确认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
如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基于 劳务合同,从法律适用来看,劳务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所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调整。因《民法典》即将生效,我们以假设该法典已生效为前提,甲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合同未约定解除条款的情形下,应按照该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在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情形下,要终止与Y某的劳务关系,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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