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点采购法律法规(关于采购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吗)其他
1.关于采购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1.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2004-09-29】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08-11】
3.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08-11】
4.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08-11】
5.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2003-11-17】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非典”防治紧急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3-05-30】
7. 国家经贸委关于选报生产企业参加第二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1-29】
8.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12-25】
9.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举办跨国零售集团采购活动的通知【2002-11-2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06-29】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2001-12-21】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09-20】
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保险公司采取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的紧急通知【1999-03-21】
14.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1995-11-30】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1995-06-14】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1995-05-04】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味精厂与湖北省汉川县分水土产副食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3-08-11】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与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1-11-02】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服务公司采购供应处购销胶合板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1990-06-16】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博罗县港博公司与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直属机关物资采购供应站购销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问题的复函【1987-06-26】
2.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主要依据《合同法》,尤其是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具体规定;
2、采购物品如属于限制流通物,那么还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规章;
3、采购程序如采用招标、竞买、拍卖等方式的,还需要遵守《招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
4、采购的必经环节等,如委托、仓储、运输、保管、保密等,都有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
5、如果是大宗货物的采购,或者公司的长期采购,建议聘请当地律师详细制作专业的采购合同。
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主要实施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4.甘肃省招标投标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祝愿你早日维权成功!招标投标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方法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标人质疑和投诉事件,保障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是招标方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下面就谈谈国内以及国际招标中质疑和投诉的发生原因、事前预防、有效控制及如何处理等几方面的体会。第一项 质疑或投诉的发生 治病不如防病。
首先应极力避免投标人质疑或投诉的行为发生。然而在以往的项目招标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对招标文件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投标人往往会基于有利于自身投标条件的前提出发,在开标前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或是在开标后对招标评标的组织过程、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投标人的投诉和质疑一方面反映了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日趋成熟,投标人越来越注重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招标过程中需加强与投标人的沟通,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来编制文件及组织招标评标。第二项 质疑或投诉的预防 招标方在设计招标方案及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要预防招标后期出现的投标人质疑或投诉。
在公开招标设计招标人资格准入条件时,要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人的情况,避免在发布公告后需要重新拟定准入条件的情况发生。如果确实需要重新拟定投标人准入条件则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在设计招标文件条款时,不能设置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条款的设定在满足招标人需求的前提下,须体现公平、合理及技巧。
在设备招标中,对那些导致废标的重要技术条款须特别注意。要让设计方充分意识到这些条款对后期招标的重要影响,避免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再修改这些重要条款,以免引起投标人的猜疑。
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重要的技术条款,则必须与设计方作充分沟通,修改内容报招标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程序上合理合法。 评标办法的拟定,尽量做到客观、明确、简单可操作。
打分条款不要让评委有过大的自主把握空间。在评标时,要确保各评委对客观条款的打分保持一致。
对主观性强的条款,要注意评委打分不要出现太大的偏离;如果出现,要提醒评委有充足的理由,并收集相关的证据,避免在出现主管部门核查时处于被动。第三项 质疑或投诉的控制 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会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
通常在这些质疑中,一部分是由于招标文件的表述前后矛盾或不清楚而引起的,一部分则是投标人从争取有利于自身投标的条件的角度提出的。 在备标阶段,对这两类投标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条款的质疑都要保持足够的重视。
根据经验,后期多数对评标结果或是招标组织问题的质疑甚至投诉,其起因可能就在前期招标方对这些一般性质疑的处理。 在处理这些质疑时,要满足后期参加开标评标的投标人家数满足法定要求。
在设备招标中,对招标文件条款的修改很可能会引起后期的投标报价变化;但只要不附加明显对部分投标人有利的条件(如增加部分投标人独有的配置),就不致因此引起投诉。 在处理投标人对重要条款的质疑时,更需谨慎,因为一般投标人提出这些问题多是和设计方有过沟通或对设计参数相当了解。
面对此类的质疑时,招标方首先要全面审查招标文件,看招标文件是否的确存在会影响后期的开标评标的不完善之处;同时,对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摸底。如果能确定满足标书关键性的技术、商务条款的投标人能达到开标需要的法定家数,则无须对招标文件作修改。
如果确实需要修改招标文件,则首先需要和招标主管部门沟通,要切实保证修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修改的内容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要确保修改后的内容能满足法定投标人家数的要求。
在设备国际招标中,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同时要求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机构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
由于国际标的招标文件在发出前已通过国际网抽取的专家的审核,并通过了地方机电办的备案,因此,投标人在这个阶段提出的异议如果不能提供确切、清晰的证明材料,一般不会对后期开评标构成太大的影响。如果出现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情况,只要能获得招标文件的评审专家的确认意见,则地方机电办很可能以此作为评判的依据。
第四项 质疑或投诉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中,对投标人对评标结果和招标评标的组织过程的质疑和投诉的权利和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若需进入有形交易市场,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国内标)及通过国际招标网接受商务部的监管(国际标),相应地在招标项目的操作过程中,根据项。
5.政府采购要实行跟标采购有什么法律或文件依据吗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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