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学生受教育的法律法规(保护中学生有那些法律法规政策)其他

曹作兰 2023-03-15 02:35

1.保护中学生有那些法律法规政策

《青少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规定了对青少年的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还有司法保护,具有明确的保护条款,合理合法的保护青少年的受教育等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青少年保护法的意义及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

去年我们做了两项相关工作:一是承办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重点对社会广为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搭建“创新社会治理”对口协商平台,召开“依法打击‘校闹’,加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对口协商座谈会,为平安校园建设供需各方创造了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机会,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青少年保护法

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有哪些

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有哪些?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义务教育法》则通篇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各地为积极推进这些法律的实施,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3.保护中学生有那些法律法规政策

《青少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规定了对青少年的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还有司法保护,具有明确的保护条款,合理合法的保护青少年的受教育等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青少年保护法的意义及作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去年我们做了两项相关工作:一是承办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重点对社会广为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二是搭建“创新社会治理”对口协商平台,召开“依法打击‘校闹’,加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对口协商座谈会,为平安校园建设供需各方创造了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机会,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青少年保护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保护学生的法律有哪些

学生群体的法律保护,应该总体都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为主,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其他的法律有: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相关法律知识: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5.有关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有哪些

1.

《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 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末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末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末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末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末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末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末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末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6、《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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