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适用法律法规清单(最新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有哪些)其他
1.最新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有哪些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法律法规的标准清单有很多,不知您是指哪一方面。
例如: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m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9.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9.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987.4.3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987.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7.1.1)
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1987.8.1) 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2、《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2、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3、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二、《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3.我国快递领域常见中经常用到的10种法律法规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情况的通告(第一期)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快递企业春节期间快递服务安排的通知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事项的公告
4.EMS快递,有哪些具体的物品是不能寄的
EMS禁运物品: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各种货币;
5.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容易腐烂的物品;
7.活的动物;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包括液体,粉末,食品,茶叶,药物等
以上适用于EMS国际快递
5.法律法规要求清单
前言 宪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宪法 第二编 国家机构组织法 第三编 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四编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编 相关法规 民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公司与企业 第三编 金融 第四编 证券 第五编 保险 第六编 税务 第七编 知识产权 第八编 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刑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行政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国家发展投资、审计、统计与价格管理 第三编 国家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 第五编 国家外贸与海关管理 第六编 国家交通运输管理 第七编 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 第八编 国家水利与农业管理 第九编 国家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编 国家林业管理 第十一编 国家科学技术管理 第十二编 国家教育、文化与体育管理 第十三编 国家广播电视与新闻出版管理 第十四编 国家食品、药品与卫生管理 第十五编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编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管理 第十七编 国家土地与矿产资源管理 第十八编 国家能源管理 第十九编 国家气象与防灾减灾管理 第二十编 国家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编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第二十三编 国家民政、宗教与侨务管理 第二十四编 国家司法与监察管理 第二十五编 国家安全与公安管理 第二十六编 国家国防与军事管理 第二十七编 香港、澳门、台湾相关法规 第二十八编 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6.哪位可以告诉我一些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点的,谢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颁布)
2.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5.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6.《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7.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8.《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9.《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
10.《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12.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3.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4.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15.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2007年11月06日)
7.EMS禁寄物品有哪些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各种货币; 5、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容易腐烂的物品; 7、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还有法国对粉状物和液体物品比较敏感,明文禁止邮寄。邮寄这类东西,虽然不是每次都会出问题,但是很多朋友包括我都有因为行李里面不小心放了几袋汤料被打回中国的遭遇,邮寄的时候千万小心。
香烟最好别超过两条,也最好分散的放,运气不好碰到抽查,海关会来让你缴税,那可比香烟贵多了。我朋友曾经为一条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香烟交了200多欧元的关税,得不偿失。
8.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综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专业法规:
1、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2、集装箱: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3、铁路: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4、公路: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5、水路: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6、港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7、海运:
《国际海运条例》
8、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9、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0、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11、仓储: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12、船舶:
13、消防:
14、危险品:
15、保险:
16、包装:
17、信息
三、国际公约
1、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2、国际铁路联运规程;
3、国际道路交通公约;
4、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5、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9.快递赔偿适用什么法律
一、我国《邮政法》规定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可以这样认为,邮政专营权仅适用于邮政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通信等领域。由于新兴的物流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畴,所以邮政物流业务自始就不受邮政法的调整。
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面向市场时,要转变观念,要用竞争的眼光看待物流业务。 在运作物流业务的过程中,要以一名运动员的身份介入到物流市场的竞争中。
当然,物流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产业,主要受我国民商法、合同法、行政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就要依靠上述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邮政物流业务的发展。
二、物流运输与交通法 运输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主要环节,是物流业务的核心流程。物流运输行为主要受我国交通法的调整,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与保险等。
例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路法》等。 具体来讲,邮政物流企业在业务运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 1、确保邮政物流企业与投入生产的车辆具有准运资格 交通部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该办法第十条对交通物流做出如下规定: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2、与用户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 交通部1999年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24条规定:“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另外,该法第25、26条还对上述不同种类运输合同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结合我们邮政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邮政企业最好是采用运输合同格式化的方式来解决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的问题。
所谓运输合同格式化就是指运输企业事先拟订标准的运输合同文本,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只要在标准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稍加改动就可以签字生效的合同。 这种格式化的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比较常见。
考虑到邮政物流企业在运作初期,还不能大范围推广个性化色彩的精益物流服务,邮政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大多属于服务项目类似或相近的业务,因此,省级物流企业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标准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供各地市、县邮政物流企业使用。 另外,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良好的合同审查与监管机制对保障邮政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具有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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