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应遵守什么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应该遵守哪些制度)其他

刑事咨询 2023-03-05 01:28

1.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应该遵守哪些制度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应该坚持坚持规范管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健全治理体系,堵住监管漏洞,完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实现依法依规办园治园,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科学性原则是指向幼儿传授的知识、技能应该是正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教学内容安排、教学组织形式选择和教学方法的运用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认识事物的规律,是切实可行的。也就是说要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全过程的科学。

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原则,面向全体,重视个别差异的原则,充分利用儿童、家庭、社会的教育资源的原则,保教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原则,教育的活动性和活动的多样性原则,发挥一日活动整体教育功能的原则

2.有关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依法治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保护幼儿的能力,5月7日下午,当代之星幼儿园对全体教师进行了题为“幼师法律法规及师德”的培训培训一共分为三部分: 一、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条例、了解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及幼儿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师德的培养; 三、日常工作中如何培养基础法律素养。

培训中,易园长运用了一些一线教师较为容易遇见的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对幼儿园劳动合同的争议、幼儿园人身伤害的处理与预防、与家长沟通的技巧等几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阐述。 通过这样结合实际的案例培训,让我园的每一位老师在轻松的氛围中熟悉了法律法规,增强了自律意识。

同时也学习了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和技巧。相信我们的老师在以后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类似情况,必定能采取积极有效的解决途径,既能保护自己,规避风险,也能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3.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4.幼儿园教师有何法规

专题一 法和幼儿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一、法、教育法与幼儿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规的制定、渊源、效力及体系

三、教育法律规范

四、教育法律关系

五、教育法律责任

专题二 教师应依法处理好与幼儿园的关系

问题一 幼儿园应如何依法设置?

一、举办幼儿园的实体要件

二、举办幼儿园的程序要件

三、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

问题二 幼儿园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一、幼儿园的基本权利

二、幼儿园的基本义务

问题三 教师如何依法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

一、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幼儿园的保育工作

三、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问题四 违法办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幼儿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专题三 教师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 教师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职业的定位和法律身份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幼儿园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问题二 教师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教师的待遇问题

二、教师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

三、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问题三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侮辱、殴打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打击报复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拖欠教师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四 教师如何取得教师资格?

一、教师资格制度概述

二、教师资格的取得、丧失与撤销

问题五 教师如何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

一、教师聘用制度概述

二、教师聘用合同

专题四 幼儿园及其教师应依法处理与幼儿的关系

问题一 幼儿园及其教师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哪些法定义务?

一、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义务

二、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三、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四、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五、幼儿园及其教师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问题二 幼儿园及其教师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幼儿园及其教师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幼儿园及其教师体罚幼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幼儿园及其教师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幼儿、影响恶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三 幼儿园及其教师应如何处理幼儿伤害事故?

一、幼儿伤害事故概述

二、造成幼儿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

三、相关法律关系主体在预防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定责任

四、幼儿伤害事故处理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

五、积极预防与妥善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对策

主要参考文献

5.幼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法律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学历为不合格学历;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本科院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的工人技术等级;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认定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幼儿园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7.2.幼儿教育法规的制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发展现状

2011年以来,全市大力实施首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强化政府职能,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师资队伍,提升教育质量,“入公办园难”和“入民办园贵”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全市学前教育实现较快发展。截至2013年底为止,全市共有幼儿园1024所,在园幼儿达到22.43万人,较2010年增加239所、5.86万人,分别增长了30.44%和35.37%。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4.87%,较2010年提高了6.24个百分点。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当前全市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短板,普惠性资源短缺、师资队伍建设滞后、保育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还未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未来几年,随着全市出生人口的持续增长,全面普及有质量的学前三年教育是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首要任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16年,全市学前教育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统筹发展,初步构建起布局基本合理、资源相对充足、师资日趋精良、质量稳步提升、群众满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具体目标如下:

(一)形成覆盖城乡、满足需求的学前教育布局。到2016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比例达到80%以上,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努力满足人口集中、入园矛盾突出地区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及“三类”(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入园需求。

(二)形成按编定员、持证上岗的师资队伍配置机制。到2016年,全市幼儿园按照标准补足配齐教职工并持证上岗。幼儿园80%以上专任教师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师。

(三)形成追求品质、注重内涵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积极创建省级学前教育示范区。到2016年,100所以上幼儿园达到省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全市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占比逐年提高。积极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

1.继续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着力解决人口集中、入园矛盾突出地区儿童、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入园问题,努力增加“三类”残疾儿童入园机会,在保障广大适龄儿童“有园上”的同时,更加关注“好入园”、“入好园”。

2.强化城镇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2〕1号),重点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举办及回收、补建等全过程实行督办。从2015年起,每年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进行集中清理检查。

3.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所公办标准化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探索设立中心幼儿园分园(分部)、教学点、联村办园等模式,在留守儿童集中地区举办幼儿园,将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向下延伸至行政村。严禁以各种形式将农村集体(村办)幼儿园承包或者转租给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2016年秋季开学前,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完成向独立的三年制幼儿园过渡。

8.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幼儿教师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里都有明确说明,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 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 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 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 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 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 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 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 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 的退休金比例。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 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 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 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 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 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 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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