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是)其他
1.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从目前情况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三大类:
1、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一般都明确授权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以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内容、范围、权利和义务关系等等,使法律更加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的特殊问题。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类授权立法的内容,一般属于中央立法的事项,但由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只涉及全国部分地区的特殊问题,故将这方面的立法权授予地方行使为宜。如1984年7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款规定:“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3、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原则、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和实际需要而进行地方立法。这实际上就是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虽然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并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都是在常委会主持下起草的。所以,地方立法的工作主要是由常委会来承担的。
2.我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是
《立法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组织法第七条和 第四十三条对宪法的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 性法规。 (1)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地方性法规的特性之一是具有地方性,也就是说,第一,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应 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解决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问题;第三,地方性法规 的效力只限于本行政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即没有约束力。
(1)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即是无效 的。多年来,由于宪法和法律对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未作具体界定, 因此,对于何谓“不抵触”,在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
4.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哪些
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是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5.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地方性法规可以做出哪些事项规定
《立法法》规定: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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