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其他

青岛法律咨询 2023-03-04 01:56

1.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1.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2.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招标与投标法律哪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及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1.2.3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熟悉)(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3)招标代理机构类别与资格认定。

4.科技软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标准和要求有哪些

1、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是以下几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科学技术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科技厅科技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以及即将颁布的《江苏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

2、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有哪些特殊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是工程建设项目。从招标的法定条件看,科技项目招标属于自愿招标,而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但只要采用招标方式,就要合法。

总的说,科技项目招标有以下的特殊性: (1)科研开发富有探索性、创新性,存在较大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课题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是最终确定中标人; (2)科技项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由于研究深度不同,其所需经费也不一样,因此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需要综合分析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研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诸多因素。 3、科技招标项目应如何选择? 答:《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部分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项目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1)选择的项目符合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2)选择的项目应属于经济或社会发展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前导技术研究和攻关等。 对企业专有技术的研究不宜作为招标项目; (3)项目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 (4)有一定数量的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单位,能够引起有效的投标竞争,即至少有3家以上单位参与投标竞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就不宜实行招标: (1)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项目; (2)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3)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4、联合招标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联合招标是联合各方按协议共同出资,共同商定招标课题,共同进行招标,共担风险、共享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的一种行为。

对科技项目进行联合招标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合招标各方具有招标资格,有出资能力、项目组织管理能力; (2)联合招标各方必须签订联合招标协议,明确出资额、知识产权归属、项目管理方式、承担的责任等; (3)在编制招标书、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以及中标后的项目管理等方面,联合招标各方要相互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5、科技项目招标是否需要标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项目是否必须设标底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四条规定“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正在制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 由于科技项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一般都不编制标底。

6、编制招标文件有哪些内容与要求? 答: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须知、招标项目任务书、投标文件编制框架与要求等,其中招标项目任务书是招标文件的最重要部分,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编制项目任务书应注重: (1)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目标及考核指标要求必须明确; (2)项目成果的形式及数量要求、进度及时间要求必须具体; (3)对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成果转让和转化方式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1)投标文件中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参数和技术路线等不能根据特定的单位进行设定。

(2)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7、如何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答:当招标人发现已发售的招标文件中出现遗漏、错误时,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但应当在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和补充的,应适当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时,一是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二是对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要通知到。

(2)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时,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限制,使所有获得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都要收到修改和补充的书面通知。 8、科技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凡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科技项目的投标人。

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后,购买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

5.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责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招标与投标法律哪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及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各阶段的行为规则;

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

1.2.3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熟悉)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类别与资格认定

7.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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